贵港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5-27 08:59:50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28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贵港市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农业发展的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产业化,不断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13446”工作思路,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健全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及流转市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解决土地流转价格虚高和土地细碎化问题,促进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促进百香果、沃柑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村民合作社流转,提升全市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到2021年,各村民合作社均进行土地流转,且连片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全市农村耕地流转率达20%以上,农村耕地适度规模经营总面积占耕地总面积比重达15%以上。
二、重点流转模式
(一)村民合作社开展土地预流转。村民合作社借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对本村拟流转的土地先签订预流转协议,进行预流转(收储),然后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外进行流转。
(二)村民合作社为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增加村集体收入。村民合作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服务,协助农业经营主体与土地流转农户商谈租金租期、签订流转协议、解决纠纷争议、发放土地流转租金等服务。
(三)村民合作社以土地入股形式流转土地进行集中统一经营,发展百香果、沃柑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创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
(四)村民合作社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立统一、规范、标准连锁店模式(统一种苗标准、水肥管理、病虫防治、生产技术管理、产品销售等技术管理规则)的特色优势农业示范种养基地,带动各村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机制,鼓励村民合作社开展土地预流转,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进产业扶贫,增加村集体收入,解决土地流转价格虚高和土地细碎化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1.扶持村民合作社开展土地预流转。对当年新增土地预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并成功进行流转的村民合作社,给予一年租金补助。每个村民合作社补助面积100亩,一次性补助,流转价格不能高于近三年本村同类土地流转平均成交价(根据地力等级、交通位置、流转规模期限等因素确定:旱地价格为400~600元/年·亩,水田为500~800元/年·亩),优先补助贫困村、已摘帽贫困村。
2.支持村民合作社解决插花地问题。村民合作社借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对在土地预流转范围内没有流转意向的农户,通过调整承包土地位置的形式解决插花地问题,对调整面积不超预流转面积15%的村民合作社,每调整解决一亩插花地给予100元补助。
3.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专职人员,且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给予经费支持。
(二)加大项目倾斜。市、县(市、区)两级发改、财政、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科技、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平整、高标准粮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项目安排给相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事企业承担,以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强化用电、用地、农机补贴等支持政策。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在农机具购置、更新时,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优先补贴。鼓励农村集体利用闲置土地、荒坡荒岭改建农机作业服务中心(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冷藏中心及机库机棚)和粮食晾晒场,统一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确保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贵港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支持上要给予倾斜。探索开展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鼓励开展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的涉农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解决土地规模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加大《贵港市农业信贷担保实施办法》(贵政办发〔2018〕4号)的实施力度,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水利合作社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社、工商企业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土地规模经营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采取支付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粮食烘干、集中育秧、农机场库棚、信息网络和仓储物流平台等服务性基础设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利局、科技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整合现有调解仲裁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开展调解和仲裁。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设立“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行政村设立“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协调、信息收集审核发布等服务,协调解决“插花”地的调整。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贵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贵政办发〔2018〕42号)的要求,县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市级建立贵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公司,对接自治区的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与全区同步,基本形成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并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流转土地基准价格、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金融办配合)
(二)积极开展土地预流转。村民合作社主动与农户确认土地流转意向,做好土地信息调查核实。结合土地确权成果,组织农户完成地块面积确认,编制好土地流转农户信息,签订流转协议书,配合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流转台账,整合汇总连片土地面积信息,由村(社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档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建立,结合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发展方向,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同时通过主流媒体、微信、QQ平台等多种媒体发布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招商,统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村民合作社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协助发放农户土地租金、协调解决矛盾纠纷、服务企业生产发展等流转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土地流转形式,积极探索有效稳定的土地流转方式。大力推行委托代理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户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授权委托村集体代理土地流转事宜,提高土地流转效率。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通过股权分红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积极探索土地银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农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经营权),支付相应“利息”,再将土地(经营权)再“贷”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厘清权属关系。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以及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根据土地的等级、肥力、位置、规模、流转期限等差异,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全面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鉴证制度,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应当使用统一的自治区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流转面积达50亩以上,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破坏耕地耕作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将耕地“非农化”,严禁“以租代征”搞违法违规非农建设,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农地农用。充分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对流转土地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实时制止和打击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规模控制、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严格准入门槛,强化过程管理,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全市每年评选一批市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建立和发布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100亩以上经营主体名录,各乡镇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50亩以上经营主体名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型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发展水平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供销社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相关扶持政策,解决土地流转价格虚高和土地细碎化问题,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二)强化督查考核和表彰。市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市农业部门要组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督查组,加强对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土地流转面积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通报制度。
(三)加强典型培育。各级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由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点、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