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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021?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多大?

2021-11-30 19:09:5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24

设施农业用地一般都会被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类,但是再细化下去,各地都会根据本地的土地状况进行大同小异的划分。那么2021年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怎样的呢?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有多大?

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021-摄图网

一、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202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常自然资规〔2021〕37号)的规定,常山县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具体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3、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于上述分类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备案。

4、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摄图网

二、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控制设施农业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常山县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的介绍,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关注农交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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