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平湖市设施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情形
2021-11-30 10:16:1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66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很多人在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往往非混淆地块用途,那在使用平湖市设施农用地,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呢?哪些情形是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呢?
一、使用平湖市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
根据《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发〔2021〕4号)第四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使用平湖市设施农用地时,出现以下任一情形,都将作为违法行为查处:
1、改变用途、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必须按照备案的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如发生上述情形,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镇街道可撤销备案,由综合执法部门按违法违规用地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未批先建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凡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
3、逾期未批
对需要续批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主体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批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4、污染超标
禁止在设施用地上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等;不得进行贮存、加工含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物的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在建设或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对生态造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镇街道须函告当事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不属于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情形
根据上述平政发〔2021〕4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一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1、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
2、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
3、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
4、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
5、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6、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
7、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施农业用地的严格监管能够避免土地浪费,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大家对于农交网介绍的“使用平湖市设施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属于平湖市设施农业用地情形”有多少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