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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29 11:47:26来源: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阅读量:683

2021年1月14日,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如有椒江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椒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椒江区农业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资金分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具体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台州市椒江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1年1月14日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含渔业,下同)项目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具备竞争性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面向农民(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防治、美丽乡村建设、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利用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资金分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专项资金与项目建设,由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主办科室(单位)负责职能相关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由相关局业务科站分工负责。

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负责项目计划编报,储备库管理,牵头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年度农业项目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检查,开展资金监管等工作。

各业务科站负责制定本行业农业项目的政策、规划导向、年度实施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的项目及资金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农业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实施、质量、资金使用及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行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各级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优选储备一批项目。

第七条  农业项目储备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导向及储备申报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文本,在规定时间内报各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业务科站复审,然后交乡村产业发展科受理汇总。

第八条  建立农业项目审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业务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实行项目储备论证制度。乡村产业发展科会同业务科站组织专家对拟储备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名,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业务部门、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专家参加论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通过论证审核的项目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然后将拟入库的项目在椒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要求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次年农业项目储备入库。入库的农业储备项目有效期二年。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农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由相关业务科站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在椒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申报各级项目: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未满三年的;

(三)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的;

(四)近三年来,承担实施的项目出现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验收未通过的。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单位的;

(三)变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导致项目主要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对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局业务科站,局业务科站每半年汇总所属行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后报乡村产业发展科,乡村产业发展科汇总分析后报送局领导,并及时通报。无特殊客观原因,在农业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实质性启动实施的,撤销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拨付方式。

(一)实行按进度拨款的项目,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第一次在工程量完成计划的50%以上,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支出的规范性票据,经业务科站审核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后,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余额资金。

(二)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拨付方式,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三)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可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签订的条款拨付。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批复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形成生产能力,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档案完整。

(三)提供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审价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农业科技应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做好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各镇、街道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按以下规定组织验收:

1、财政性扶持资金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科站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乡村产业发展科备案。

2、财政性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务科站会同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人员由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财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必要时可邀请外地业务部门、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后须形成验收意见或填写项目验收表,得出通过、整改、不通过等结论。在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内容和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出现各分项工程投资额在10%以内调剂的,可予以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较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酌情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项目建设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除外);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建设的,按项目实施程度,相应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二)项目实际总投资或建设内容达到项目计划的90%以上的,视同基本合格,财政补助资金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三)其他影响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乡村产业发展科每年组织有关人员,采用项目抽查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重点检查,强化项目监管。各项目业务科站要会同镇、街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规制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通报批评;

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资金管理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等方面。

(二)各业务科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绩效评价,乡村产业发展科可会同相关业务科站每年有重点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对绩效评价成绩优异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其他财政扶持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档案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及附件、批复文件、合同、图片、主体工程招投标书、审计报告、工作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建设单位、相关业务科站、乡村产业发展科各完整保存一套上述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于责任到位、业绩突出的项目管理人员,作为工作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3日起实施。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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