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26 16:37:42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59
2020年11月16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有金华市浦江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浦江县农村产权交易。浦江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划转过渡阶段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全力推进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的意见(试行)》(浦委改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乡两级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分布、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规划编制、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民建房联审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农办、自然资源所等办、所人员及联村干部组成。农民建房申请通过联审小组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农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显要位置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街道)农办、自然资源所等办、所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用地范围、建筑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街道)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应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乡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按月将审批情况汇总表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收到村级上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街道)农民建房审批联审小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办、自然资源所等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办、自然资源所等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村级设立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改革过渡阶段农民建房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一)做好宅基地数据共享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共享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房现有基础数据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共享给县农业农村局,共同推进宅基地联网管理。
申请建房户的原有宅基地登记情况在数据共享前由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提供;农民建房用地批文相关历史资料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查询,查询人员名单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
严格执行“一张表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增设其它审批方式和审批事项。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批前踏勘,符合审批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要落实“乡村两级”代办(乡级审批事项由联村干部代办、县级审批事项由乡镇(街道)人员代办),农转用报批(包括地块勘测)、规划和供地审批、定点放样一并纳入“乡村两级”代办,确保农民建房审批不出村。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建房农户资格认定、宅基地限额面积等要求和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该文件下发前乡镇(街道)已完成的审核批准手续予以认可。
附件:1.浦江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浦江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doc
2.浦江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附件2浦江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docx
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表.xlsx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