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
2021-11-23 16:48:13来源: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17
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加强元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2020年2月14日,中共元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元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对于更多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欢迎大家点击咨询。
元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元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县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 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县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划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树林,防止一切有损水源树林的行为。
(十一)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干旱期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统筹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及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县供电部门负责做好供电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成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乡(镇)站站长,乡(镇)水管站、村委会、村干部、专职水管员为成员,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每一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及时组建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单位),并报县级各有关部门备案。同时组织供水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管护维修,并监督收缴基本水费及相关工作,积极做好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村级专职水管员,由乡(镇)站和供水管理单位从身体健康、具备饮水工程维护技能的本村村民中共同选定,专职水管员职数按管辖区用水户数量、村寨相邻便于管护、提高报酬保持稳定等因素联合设置。专职水管员受供水管理单位和乡(镇)站双重管理,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报酬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励组成。
第七条 专职水管员负责用水户登记造册建卡,按期抄表计量水费,做好村级管网日常巡查、维修维护,保障所管辖区内的正常供水等工作。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投资的归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投资的归集体、个人所有,正常运行期内,全部交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工程实行供水管理单位与乡(镇)站联合分级管理的模式运行,科学合理划分供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管理范围,做好管网的维修和技术服务。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划分为:
(一)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供水工程包括取水枢纽、净水厂、加压泵站、蓄水池、输水总管、主管、干管、支管及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维修养护,一旦出现供水管道破损事故,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现场处置,确保24小时内修复供水,保证供水工程启停灵活、运行正常,因工程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用水户有义务做好入户管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联系专职水管员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分摊按相应单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供水工程设施管护、农村饮水卫生检查、安全用水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一)在净水厂、泵站、蓄水池设置明显保护标识标牌,保护范围5米内(以边界线计)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二)分总体、乡(镇)、村级绘制供水管网示意图,埋设供水总主干管线标志桩。总主干管道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不准取土、侵占、修建各类建(构)筑物,乡(镇)站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巡查。
(三)严禁无关人员靠近净水厂、泵站、蓄水池等供水设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建者承担。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正常供水,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如需大面积停水,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请示乡(镇)站同意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通知用水户,做好停水准备,专职水管员负责阀门设施的启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局部或全部停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性事故。
(二)供水管线、设备、电力线路等维修改造和正常检修。
(三)新增用户接水。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对工程供水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三条 出现供水紧张情况,供水管理单位可分时段分片区供水。需要不间断供水的特殊用户,应自备蓄水设施,自行保障。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建立内部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新增用水户申请入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安装,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六条 水表迁移、销户、过户手续办理。
(一)水表迁移、撤表销户时,用水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并缴清水费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迁移、销户,费用全部由用水户承担。
(二)变更名称、过户时,用水户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并缴清水费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办理。
(三)用水户水表使用寿命期满后进行校核,如需更换,由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更换,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更换。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社会都有依法保护饮水工程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由乡(镇)站负责乡(镇)辖区内供水水源地设立防护带,设置告示牌,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地表水水源防护。在取水点半径100米范围内,严禁养殖、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范围,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废渣、有害化学物品、垃圾、粪便,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条 地下水水源防护。按有关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凿其它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严禁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确保净化设备正常运行,除了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检测要求做好自检工作,还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定期水质送检工作,保证水质达标。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四到七左右确定;农村生活供水工程一般可少计利润或不计取利润部分;股份制供水工程适当考虑利润。
第二十四条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励;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水质检验费;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水工程的执行水价,通过成本核算视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自然村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听证合理确定,并按有关要求报批和备案。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可随着市场规律及供水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的水费、用水、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可直接向用水户计收,也可由专职水管员向用水户计收,不得加价;
(三)供水管理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对所有用水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时,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但小于最高用水量时,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当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时,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四)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或到约定时间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单位进行无偿供水;
(五)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水户按表计量,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六)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 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 按前几个月水费平均数计费;
3. 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 按基本用量计费。
(七)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管理单位职工工资及绩效奖励和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改造等开支,由各乡(镇)站或供水管理单位自行处理,同时也可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工程日常费用由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各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每年按规定定期向上级各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必要时,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或单独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及县属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放牧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等活动的,由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个人行为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污染饮用水的,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屡教不听者,由供水管理单位上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涉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五)其他一切从事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水源地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涉及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管理单位运行者;
(六)入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七)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各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