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21-11-23 16:46:00来源: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914
经泸西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日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泸西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于2020年12月14日印发,文件中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砂石厂补偿标准等,详见下文。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的农村产权交易内容,欢迎点击红字查看。
泸西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类按三大类认定,具体分地类分区域补偿标准为:
(一)一类区(中枢镇)
水田67800元/亩;旱地(水浇地、园地)56500元/亩;林地、草地226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67800元/亩;未利用地16950元/亩。
(二)二类区(午街铺镇、旧城镇、金马镇、白水镇、永宁乡)
水田42000元/亩;旱地(水浇地、园地)35000元/亩;林地、草地140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42000元/亩;未利用地10500元/亩。
(三)三类区(三塘乡、向阳乡)
水田34800元/亩;旱地(水浇地、园地)29000元/亩;林地、草地116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34800元/亩;未利用地8700元/亩。
(四)其他
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同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土地补偿。具体标准明细如下: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钢混结构:1560元/㎡。
(二)砖混结构:单层层高3.6米1360元/㎡;二层以上含二层1300元/㎡。
(三)砖木结构:1160元/㎡。
(四)土木结构:960元/㎡。
(五)小砖石棉瓦(彩钢瓦)房:层高2.8米以上380元/㎡;层高低于2.8米300元/㎡。低于1.2米的按简易棚标准补助。
(六)大砖石棉瓦(彩钢瓦)房:层高3.5米以上(含3.5米)350元/㎡;层高2.5米至3.5米以下300元/㎡;层高低于2.5米200元/㎡。低于1.2米的按简易棚标准补助。
(七)活动板房:350元/㎡。
(八)标准化蔬菜大棚:50元/㎡;普通蔬菜大棚:30元/㎡。
(九)厂房钢架大棚(层高6米以上):560元/㎡。
(十)简易棚:有墙体90元/㎡;无墙体50元/㎡。
(十一)其它附属建(构)筑物
1.石砌体(含挡墙、石脚):210元/m3。
2.小砖围墙(24㎝):80元/㎡。
3.小砖砌体:380元/m3。
4.大砖围墙:60元/㎡。
5.大砖砌体:260元/m3。
6.水泥地坪(标号为C20):40元/㎡。
7.水窖(容量25m3及以下):6000元/个。容量超过25m3按容量每方240元计算。水池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迁坟(按规定时间内迁移完毕的坟墓奖励1500元/冢)
1.有碑有围坟石:3500元/冢。
2.有碑无围坟石或有围坟石无碑:3200元/冢。
3.无碑无围坟石:3000元/冢。
4.迁入本乡镇(村)公墓的坟墓,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后,再按1500元/冢的标准给予补助。迁入九溪山公墓的按照上述标准补助。
(二)果木、树木补偿
1.樱桃、车厘子:大(盛果)500元/棵;中(初果)200元/棵;幼树(未果)100元/棵。
2.杏树、梨树:大(盛果)300元/棵;中(初果)140元/棵;幼树(未果)30元/棵。
3.桃树、枣树、李子树、柿子树、桔子树、黄果树:大(盛果)200元/棵;中(初果)140元/棵;幼树(未果)30元/棵。
4.苹果树:大(盛果)220元/棵;中(初果)140元/棵;幼树(未果)45元/棵。
5.核桃树、板栗树:大(盛果)300元/棵;中(初果)100元/棵;幼树(未果)30元/棵。
6.火龙果:140元/棵。
7.未列举的果树根据市场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8.非林地散生桉树、园柏、杂木等:大(胸径30cm以上)65元/棵;中(胸径20cm以上)30元/棵;小(胸径20cm以下)10元/棵。胸径10cm以下的按每亩6000元补助。
9.苗圃、景观绿化苗木补偿标准由第三方评估确定。
10.深井的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11.其他未确定的地上附着物按建设时的市场价格及投入的人工成本综合折算补偿。
(三)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
1.草乌、白芨、半夏、臭参、太子参7000元/亩;撒草乌籽2000元/亩。
2.灯盏花、葱、韭黄7000元/亩;烤烟、藕、茨菇5000元/亩;露天无设施蔬菜3000元/亩;露天有设施蔬菜4500元/亩;玉米、水稻、万寿菊、除虫菊、油菜、豌豆、绿肥、小麦、黑麦草、荞、萝卜2000元/亩。
3.洋芋2200元/亩。
4.三七、葡萄20000元/亩。
5.猕猴桃:盛果15000元/亩,初果10000元/亩,未果7000元/亩。人参果:盛果5000元/亩,初果4000元/亩,未果3000元/亩。
6.其它未明确名称的农作物按2000元/亩补助。
7.未明确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建设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四)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搬迁补偿
与权属单位具体商谈,原则只补助材料成本及人工费。
四、砂石厂补偿标准
项目占用的砂、石场由施工方与业主商量,具体补偿金额按最终商定价为准。
五、临时用地按设计指定提供,由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间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水田:2600元/年/亩。
(二)旱地:2100元/年/亩。
(三)林地、未利用地:1200元/年/亩。
(四)青苗及果木、树木补偿(按上述永久征占标准执行)
补偿费用由用地方支付,期满后由用地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组织复垦。复垦工作完成后,经自然资源、林草、农科及涉及乡镇联合验收合格后交原村集体或农户管理使用。
六、在县人民政府发出征地拆迁公告后,种植或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一切附属设施或种植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泸西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前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仍按“泸政复〔2014〕80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