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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23 13:22:50来源:仙居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599

2020年12月9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仙居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仙居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仙居县、黄岩区、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仙居县农村产权交易、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将《仙居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仙居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仙居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仙居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仙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农(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专项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市有关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包括农业农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储备、立项、实施、变更、检查、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立项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等。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切块分配,监督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提出具体政策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管理、验收、监督、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一)粮食生产发展。主要用于规模种粮补贴(含社会化服务)、水稻订单良种补贴、规模种粮大户贷款贴息、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等。

(二)畜牧业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生猪增产保供、畜牧业绿色发展、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域性动物疫病防控和监测等。

(三)渔业生产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养护、水产健康养殖和绿色发展等。

(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主要用于支持新品种示范与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和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农民素质培训、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建设等。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预警监测、重大病虫与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数字监管及可追溯体系建设等。

(六)产业融合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乡村产业提升发展等。

(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运维管护。

(八)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   扶持方式

(一)政策性补贴。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制定的政策文件实施。

(二)以奖代补。

1.根据中央、省、市出台的以奖代补政策实施。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出台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任务性工作,按照相应的政策实施方案执行。

(四)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项目储备→立项→实施→验收,程序具体见下文。

(五)资金补助额度。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其中公益类项目最高可以全额补助,但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准公益类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类项目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项目储备由项目单位在自身发展需要基础上,根据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导向和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储备申报要求,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储备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预审制。组织预审组人员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单位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行政或事业单位,项目为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等直接下达的每年例行任务,按任务要求或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工作,不再重复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论证审查,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确定列入储备库。拟入库项目需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排序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及时将项目申报指南等信息在仙居新闻、农民信箱、门户网站等平台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向社会公示,具体申报流程如下:项目单位自主申报→论证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转入储备库。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标准文本或实施简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图片。

2、项目申报承诺书。详细说明企业及相关主体在本项目实施区域内近三年来接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

3、土地流转合同。

4、涉及选址、环评、用地等前置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审批同意依据。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立项。项目单位按要求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或文本,具体申报流程如下:项目单位申报→论证评审→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当年拟立项的项目需在仙居新闻、农民信箱、门户网站等平台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申报建设内容、计划进度、实施期限及资金筹集等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调整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对项目计划内容落实、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资料档案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图片、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验收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申报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水域)征占用、土地(山林、水域)纠纷、实施主体经营状况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原申报渠道和程序重新审批,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撤销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付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有效票据,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预先进行自查,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总结(含项目实施情况对照表;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3、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4、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账册、报表、发票等相关资料;

5、项目实施图片;

6、其他证明材料附件(如施工合同,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免费服务等需提供相关图片、记录和人员详单等)。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出现以下情况的,也可视作验收通过。

1、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总投资下浮不超过10%;

2、其他投资项目。在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计划总投资的前提下,允许各分项工程投资额间在10%以内适当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于省市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县级可视作验收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

第三十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1、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做假账、虚构投资款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涉及金额较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4、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5、项目单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和县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实施方案是否完善、执行程序是否规范,项目资金落实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验收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有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项目的信息资料报送、数据统计情况和工作动态,以及在监督和检查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列入项目单位诚信和追溯档案,作为今后年度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应用,对评价结果好的项目单位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农业农村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填写《仙居县财政支农项目补助资金报账申请单》,附项目支出票据,其中正式发票金额不低于各项财政补助金额,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加盖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章。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资金拨付,需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表(申请最后一期资金时)

2、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3、仙居县财政支农项目补助资金报账申请单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确保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超过50%的可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拨付不超过30%的补助资金;项目总投资完成超过80%的可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拨付不超过50%的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再予以拨付。

公益类项目或国有企业承担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可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可予以拨付不超过50%的补助资金;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拨款,可予以拨付不超过70%的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再予以拨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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