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2021-11-19 17:54:26来源: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36
为切实做好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20年4月1日,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以下是全文内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和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的话,可以点击红字咨询。
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组织保障
(一)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统筹制定出台具体政策,建立和完善制度,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四)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四、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公示和复审;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有该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款等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用地项目单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负责核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待遇支付。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征收土地范围内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属于依法统一征收范围,负责用地单位按政策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工作,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规定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被征地农民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乡镇做好《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负责审核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被征地农户的户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户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口数。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的认证。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九)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严把审核关,审核通过的表格要由经办人员、相关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在经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保障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具体保障人员按现有土地承包人口数由农户自行确定后按程序申报。
下列人员不属补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保障范围;户籍已迁出统筹区的。
六、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未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补助对象认定办法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领填写《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全册)复印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册)复印件,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如符合保障条件,申请表由村小组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所在村委会(社区)。
2.初审。村委会(社区)按照保障范围对村小组上报人员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在《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一同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上报人员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审核结果如实填写《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在复审过程中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将《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审核。
4.终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按照保障范围对乡镇上报的登记表进行终审,审核无异议后将《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返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终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将终审完成的《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原件、《屏边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原件及电子版和相关材料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备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终审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