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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全文

2021-11-18 18:14:07来源: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94

为进一步加强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2021年8月26日,弥勒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全文如下。对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弥勒市农村产权交易感兴趣的朋友们,不妨点击咨询一下相关问题。

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官网截图

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管理实行市、乡镇(街道)、村(居)分级负责制,逐级签定退耕还林管理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市、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居)民小组长为具体责任人,退耕农户为管护责任人。

第三条  退耕还林管理遵循“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退耕后具有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将土地租赁给他人退耕的,由租赁人承担管护责任。退耕农户在不能履行管护义务和责任时,可采取向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管护费,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对退耕地上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林木,要组织退耕农户采取抚育措施或进行树种调整。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五条  对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应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补种,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木所有者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放牧损害者承担。

第六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损害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因国家工程建设或其他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面积保存率、林木成活率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支付国家补助,责令补植补造,待下一年检查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一并兑付补助。下一年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国家补助。

第九条  退耕农户在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期间擅自复耕的,取消国家补助,并依法追回享受国家补助的全部资金。年度检查兑现国家补助,需经乡镇(街道)林水中心造册签字认可。在年度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兑付的补助。

第十条  退耕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但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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