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1-11-18 17:57:21来源:个旧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15
对于在个旧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条件的被征地人群,都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4月27日印发了《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详细内容见下方文章。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当地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欢迎点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咨询。
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个旧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个政办发〔2020〕号)文件精神,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个旧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在册登记的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三)征地后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
(四)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
(五)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包括非法征地、私自买卖土地、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人员;
(六)户籍已迁出个旧市行政区域的;
(七)《个旧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实施以前死亡人员;
(八)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补助;
(九)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格认定及所需材料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人员的信息审核、确认、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二)《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还需提供缴费当年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村委会(社区)申领填写《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和《个旧市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个旧市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小组签字盖章后报送村委会(社区),并将公示照片资料留存。
第九条 初审。村委会(社区)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条 复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社区)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后将《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个旧市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终审。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无异议后将《个旧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个旧市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他申报材料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六章 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四条 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以个人年度缴费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第七章 参保补助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其所参加险种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障补助期间因身份和职业转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补助年限达不到 15 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户口迁出本市域、出国(境)定居的人员参保关系已随之转出的,自转出之日起已补助的由其享受,未补助的部分不再补助。参保人退保、转保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以后若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