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设施农用地使用规模多大?设施农用地能占用基本农田吗?
2021-11-18 17:37:0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41
在用地原则上,一般都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来使用用地规模的,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也是一样需要根据设施农业实际生产需要合理控制。那德清县设施农用地使用规模多大?设施农用地能占用基本农田吗?有以上困惑的朋友们,不妨跟着小编一起来探索一下答案吧!
一、德清县设施农用地使用规模
为了加强当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21年5月5日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22号),通知中对于德清县设施农用地使用规模和占用基本农田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其中德清县设施农用地使用规模规定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德清县设施农用地能占用基本农田吗
同样是根据上文中德政办发〔2021〕22号文件,在申请德清县的设施农用地时,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是需要划补,并且要满足一定的规范: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用地协议。
德清县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都有一定的标准,农交网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详细介绍过了,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农交网小编也根据相关文件做出了分享。不过对于具体的标准和政策,还是要根据当地的实时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