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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2021-11-15 15:05:27来源: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315

2016年9月27日,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16〕92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如有缙云县、莲都区、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

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5〕511号)、《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对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另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加快建立完善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 “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二章  各级主体职责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农办(治污办)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新建、续建、改建)、竣工验收、落实项目移交前的问题整改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移交前的基础信息库建设,协助做好农家乐经营户隔油池及“三水”纳管工作。

(二)县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政策和考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复核等工作,通过招标确定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竣工验收移交后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和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收费管理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并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等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六)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按相关规范标准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测,对水质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县建设局备案。

(七)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及除“四害”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日常考核工作。

(八)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巡查管理工作。

(九)县电力局负责设施的用电保障,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执行。

(十)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每年年底确定下一年度的运维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  乡镇(街道)职责

(一)负责建立管理构架,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并正式出台发文;负责督促村级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管网维护及新增纳管工作,处理人为盗窃损坏设施行为。

(二)负责监督第三方运维机构日常运行维护的落实。

(三)指导并监督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任务。

(四)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登记备案。

(五)接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村级组织职责

(一)成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运维操作的指导培训。

(二)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要求写入村规民约;向村民宣传教育,共同保护污水治理设施资产安全,做好设施防盗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本村新增农户的截污纳管监督落实工作,指导农户做好纳管前的雨污分流、格栅处理、防堵防漏等工作,鼓励农户将化粪池前端废渣及后端肥水用于农作物施肥。

(四)做好管网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并对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处置不当或者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向乡镇(街道)汇报。

第八条  受益农户职责

(一)负责做好户内的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清扫宅前宅后周边环境卫生等,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二)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情况,自觉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清扫井的日常运维清理工作,发现渗漏、堵塞和破损应及时报告村专职管理人员维修更换。

(三)农家乐经营户要做好隔油池等设施的维护,及时清渣处理。

第九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服务职责

(一)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负责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的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各污水治理站点和泵站操作进行技术性指导。

(三)负责定期巡检各污水治理站点的水样采集、检测,具体参照现行有效相关标准执行,作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台账;如出水水质出现异常,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往解决。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五)与乡镇(街道)签订服务合同,受县建设局监管和乡镇(街道)的委托,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开展项目移交后的专业运维服务。

第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职责

(一)设施管理人员需经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三)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四)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汇报。

(五)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六)负责污水治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七)负责污水治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三章  运维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按要求运用数字化设施运维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制定详细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规程,包括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管网检修要求、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形成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运行维护情况、电量电费记录、处理水量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运行维护管理巡查记录等;对主要设备和配电设备进行定期保养,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和乡镇(街道)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检查相关井口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处理池池体渗漏、开裂,盖板丢失、破损等现象,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在7天内修复。

(二)对格栅进行清渣,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特别是对提升泵、调节池、厌氧池清淤及填料置换等,防止泥沙淤积;厌氧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口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四)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整理。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五)按现行有效标准定期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有无进出水,进出水计量器是否正常,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确保出水达到设计要求的排放标准。

(六)主要构筑物及标识标牌完好无损,按绿化养护要求,确保厌氧池顶部和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无垃圾,定期做好除草、补种等养护工作,整体做到整洁美观,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做好日常监控系统平台和维护其他相关工作;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并向乡镇(街道)和县建设局汇报。

第十四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定期对污水治理站点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提出分析评估。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的治理设施安装监控系统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并每两个月检测一次,对10-30吨的每季度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按30%比例每年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报县建设局和县环保局。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在县建设局指导下,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网)规模大小、工艺技术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重点检查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管网运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有效的管理模式,可以是乡村两级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定期检查管道、污水收集沟渠和各类检查井,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水流通畅。

第四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班子、行政村落实具体负责人、第三方运维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及第三方运维机构设立投诉电话。对区域内污水治理站点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按季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杜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十七条  建立逐步逐批移交接管制度

(一)按照“验收合格一批,移交接收一批”的原则,对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合格,设施运行正常、进出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由县农办组织乡镇(街道)、村逐个向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移交接管。

(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农办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由施工单位负责限期整改达到符合竣工验收和复核验收标准,防止治理设施带病运行、无效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设备明细登记报批制度

(一)乡镇(街道)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账。

(二)乡镇(街道)应对污水治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批准,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建立运维状况报告制度

第三方运维机构、乡镇(街道)应定期向县建设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每季度首月15号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情况。

(二)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总结;因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不可抗力、人为等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建设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运维档案管理制度

由各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第三方运维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保存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结合网络运营平台,进行电子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及数量等);工程建设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主材和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等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周期性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等);此三类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乡镇(街道)保存。

(二)竣工验收移交记录和治理设施维护手册等。

(三)各种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相关的规范和制度。

(四)现场维护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运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支出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通过财政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农民收一点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好运维管理经费。县财政对乡镇(街道)管网运维管理按每年每户标准统筹安排资金,乡镇(街道)要建立运维基金,根据运维管理实际落实资金安排,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建设局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金额核定。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治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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