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01 11:05:00来源: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28
2018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工布江达县、朗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工布江达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朗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工布江达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林芝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县政府为解决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预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部分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费。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县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因素,致使农民工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
第四条周转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以50万元的标准设立周转金。使用周转金垫付工资的农民工个人签收单(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因欠薪数额较大且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于劳动者生活开支的部分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工资的情况。
第六条周转金使用程序:由欠薪单位提出申请(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负责处理欠薪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将所需周转金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欠薪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出具借款手续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发放给农民工个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见证发放过程,并向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周转金使用到期后,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缴。欠薪单位逾期未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公安、法院、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追缴工作。
第八条周转金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欠薪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全额或部分无法收回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核销审批表,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核销。项目主管单位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人社、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政府垫付周转金后未按规定偿还的,纳入劳动保障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和监管职责,积极实施部门联动,妥善处置因欠薪导致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联合惩戒,不断完善治理欠薪机制和打击力度,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欠薪行为。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