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10-29 15:07:42来源:梁园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58
2020年2月26日,梁园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有关于《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若是大家有关于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梁园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商丘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
《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4日
梁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和管理,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从源头上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为手段,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推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调整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主要调整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四、调整后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1)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郑阁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2)梁园区二水厂地下井群(共17眼井):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3)梁园区三水厂地下井群(共27眼井):取水井外围50米的陆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梁园区双八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水厂厂区及外围西25米、北19米的区域。
(2)梁园区刘口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水厂厂区及外围东5米、西25米、南9米、北22米的区域。
(3)梁园区李庄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9米、西25米、南25米、北至009县道的区域。
(二)梁园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河流:包河、古宋河、东沙河等辖区主要河流两侧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以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四)湖库:黄河故道天沐湖、田八庄湿地岸边50米的陆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核、严格管理。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定量和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纳入各乡(镇)、涉农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技术指导、科学治理。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三)大力宣传、确保实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不按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七、其他事项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