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南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27 11:43:19来源:南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01
为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南华县结合当时实际,制定并与2020年7月6日印发了《南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电〔2020〕37号),全文如下。若大家想要知道更多关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可点击咨询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南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南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98号)、《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楚自然资登记〔2020〕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程序,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认真梳理分析已登记宗地、已调查宗地、未调查宗地的基本情况。加快已登记发证宗地整合入库,对已登记发证未建立登记数据库的宗地,充分利用已有历史发证档案资料,通过实地核查,补充宗地空间位置,按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要求和《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方案》要求,加快已登记发证宗地数据整合入库。
2020年底前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补充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调查,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尊重历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实施,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确定和纠纷争议,对涉及确权登记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严禁违规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全面推动。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径,降低权籍调查费用,提高登记发证率。
(三)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已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宅基地已经登记、农房未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权籍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南华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级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摸底排查本乡镇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各乡镇以未完成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以下步骤开展:
1.复核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
2.实地补充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房情况;
3.公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结果;
4.以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农房数据,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以及《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对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内外业检查比例均为100%。县级将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对不动产测量和数据库等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管理。县、乡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将各历史阶段图解法、勘丈法形成的各类图、表、卡、册等权籍成果和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成果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对接。
(六)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五、相关技术要求
(一)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条件好的区域,可采用解析法测量。
(二)已有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的区域,可采用图解法测量。
(三)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可采用勘丈法测量。同一乡镇可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但需在相关技术报告中说明采用的技术方法。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6月上旬)。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技术服务单位,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并准备开展权属调查等发证基础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底前)。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3月底前)。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汇交上报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级成立相应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全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积极统筹推进;县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强化与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要充分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与纠纷调处、资料收集、实地指界、权属调查、公告公示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经费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技术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层层把关,确保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对工作不力或工作迟缓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约谈,督促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提高农民依法用地、依规建设和依法保护财产的意识,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加强协作配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是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严格按时序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规范操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需进行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处理的房屋,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