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2021-10-27 11:35:32来源:开化县财政局阅读量:1066
2021年3月19日,开化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从2020年开始,在原有省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每户C级危房及无房户改造按1:1比例予以县级资金配套,对每户D级危房改造按1:3比例予以县级资金配套,该资金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统筹使用。文件内容如下,如果有开化县、柯城区、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经研究,对《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开财建[2020]4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 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再次享受省级补助;但对再度返危的低收入农户,乡镇(办事处)可视情统筹使用县级资金支持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办事处)将《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附件2)等档案资料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农户自行实施改造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拨付到农户;农户自愿和村集体签订委托危房改造协议,由村级代建实施的,将该资金下拨至属地乡镇(办事处)财政专户,由乡镇(办事处)下拨到村。
县级专项补助资金。建立以乡镇(办事处)为实施主体的农村危房改造预付金制度,将县级专项资金以提前预付方式下拨,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统筹使用及资金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开财建〔202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和2020年5月县政府印发的《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清零行动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遵循“明确范围、分类管理、强化监督、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使用要求和范围
第四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该资金按照“当年改造、次年发放”原则,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新建、拆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危改造。
县级专项补助资金。从2020年开始,在原有省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每户C级危房及无房户改造按1:1比例予以县级资金配套,对每户D级危房改造按1:3比例予以县级资金配套,该资金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统筹使用。
第五条 如本年度已享受残联部门省、市危房改造慈善助残政策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只享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不再享受县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补助。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信息为准。
(二)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第七条 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再次享受省级补助;但对再度返危的低收入农户,乡镇(办事处)可视情统筹使用县级资金支持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和乡镇(办事处)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住建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符合救助政策改造农户名单核准汇总上报,负责县级专项补助资金初步审核汇总,负责批准救助对象同意后由乡镇(办事处)代建和村集体代建的名单,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并对项目安排、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县级抽验并指导乡镇(办事处)绩效自评。
乡镇(办事处)是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属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排摸、鉴定,审核上报、改造实施、自查自验、资金发放、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办事处)将《开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附件2)等档案资料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农户自行实施改造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拨付到农户;农户自愿和村集体签订委托危房改造协议,由村级代建实施的,将该资金下拨至属地乡镇(办事处)财政专户。
县级专项补助资金。建立以乡镇(办事处)为实施主体的农村危房改造预付金制度,将县级专项资金以提前预付方式下拨,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做好统筹使用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对乡镇(办事处)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常态监督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乡镇(办事处)、村和个人,由县住建局责令追回,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乡镇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和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