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21-10-26 14:05:41来源:牟定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02
2020年8月6日,经十七届牟定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牟定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楚雄州、牟定县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的话,欢迎积极点击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牟定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咨询。
牟定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县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为准绳,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2.依法依规、违规必究。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
3.权责统一、区分责任。注重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4.惩防并举、注重教育。通过严格追究责任,教育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自觉履职,实现教育与惩戒的双重功效。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居)委会主任负主要责任。
1.未规范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2.未规范制定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标准的;
3.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事项进行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4.指使财务人员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挥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及强农惠农资金、物资等行为的;
5.违规随意处置村集体“三资”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6.资产资源清理清查公开不及时或不真实,引起群众上访的;
7.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先行实施的,或达到一定标的额或面积较大,未进行规范的公开招投标的;
8.将禁止交易的集体资产或资源进行交易的;
9.对各级“三资”巡察、督察、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10.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相关成员责任。
1.未按职责要求开展“三资”审核、监督的;
2.发现村集体“三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或经反复提醒仍不整改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3.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权并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
4.“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提出监督意见的;
5.其他违反“三资”管理情形监督不到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级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1.财务收支情况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不清或未按规定设置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或登记混乱致使资产资源权属不清的;
2.对未经审核、审批或必要附件不齐的票据予以支付报销的;
3.会计资料保管不当致使毁损、遗失或故意销毁原始凭证的;
4.违规公款私存、坐支、白条抵库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或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集体现金的;
5.未按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及“三资”使用情况的;
6.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检查和监督巡察的;
7.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三资”管理机构负主要责任。
1.未按会计工作要求明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制定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和重大项目审计、村级集体组织重大事务或项目的审核与监督制度或制度落实走过场的;
3.未指导村级制定“三资”管理具体办法或制度的;
4.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三资”管理机构会计人员负主要责任。
1.未按时做账或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
2.审核不力,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3.未按时提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表及相关资料,致使村级财务公开不到位的;
4.违规提供会计档案查(借)阅的,或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5.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出纳(资金会计)负主要责任。
1.未严守工作纪律和资金代管制度,对不合规的票据给予支付,造成代管资金损失或流失的;
2.未管理好有关财务印鉴及各类票据、银行账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逃避各级检查、审计和监督巡察的;
4.对村级报账员提供的有效收支凭证及合规财务手续久拖不办的;
5.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1.对乡镇和村级“三资”管理工作不研究,不过问,领导不力,对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研究、制止、整改不力,造成群众群体性上访或反复上访的;
2.责任范围内出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失误或重大案件的;
3.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其他违反“三资”管理重大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1.未建立或未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三资”管理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影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与监督职责职能发挥的;
2.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规定执行的;
3.对各级审计、巡察、检查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问题不研究、不安排或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
4.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因违规干预致使村集体“三资”流失或被侵占的;
6.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村(居)委会农村集体“三资”问题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由所在乡镇负责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县管干部或重大追责事件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集体决策导致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承担领导责任。但有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隐瞒和包庇违规行为的;
3.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无严重不良影响或因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乡镇政府职能站所、县级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于受理30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严格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被告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受理申诉机关不得因被责任追究人员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办理申诉申请批示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批示机构。核实结果和处理决定由受理申诉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定原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申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申诉人依法申请后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新的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符的,以现行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监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