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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2021-10-26 11:51:23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83

2019年2月28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县域内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如果有武义县、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武义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武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县域内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城镇区域性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的由县政府另行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征收主体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责任主体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的,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业主配合做好征收及政策处理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原则。

五、房屋的权属确认、评估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类型。

2.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和用途确认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认办法》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3.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室内装潢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用地审批手续不齐且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补偿总额的80%予以补偿。

六、房屋安置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城区规划区内一般采取公寓式产权置换安置。公寓式产权房屋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除按照房产评估机构确认价格和土地权益价值(农村宅基地按确权登记面积5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给予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5%的奖励。

3.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户主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实行宅基地置换方式安置,按农村建房规定安排宅基地。

4.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多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置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置换面积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补偿。

5.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实行多层公寓式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10%给予奖励,选择高层公寓式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10%的标准奖励。

6.确权或用地批准书批准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根据原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及所在区域地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

7.安置宅基地建房面积超过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经确权的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用地性质、用途、区域、安置区基础配套必要支出等因素收取相关费用。具体由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

8.房屋安置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实施。

9.被征收的土地和地上房屋为非住宅的,按土地性质、用途、根据县政府现行相关政策给予安置。

七、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补助及奖励标准

1.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600元/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按700元/月的标准补助,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予以补助。补助期限24个月。

3.腾空交付奖励标准: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拆迁房屋,经验收合格,保持房屋完整并结清水电费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产权人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安置房墙脚、地梁基础部分施工并经验收符合设计标准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证》确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不符设计标准的不予奖励。

八、房屋的权属确认、评估和补偿办法、安置建房的定位选择等应以一定的方式公告。被征迁户如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对被征迁户的异议,由实施单位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十一、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新立项的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其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武义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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