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平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021-10-22 11:59:55来源: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55
2022年10月12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平湖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平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如有平湖市、南湖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平湖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南湖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要求到2023年,补贴各类农机具750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500户以上,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2%以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机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平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平湖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我市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创建“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赋能助力。
坚持稳产保供,保障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补贴,提升畜牧、渔业、食用菌、果蔬、花卉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加强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加快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到2023年,补贴各类农机具750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500户以上,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2%以上。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详见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确定装配式池塘跑道养鱼设施、食用菌料棒自动加工设备、自动施肥营养液调配装置等3个品目(详见附件3)列入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需要按年调整。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可根据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本地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省及县(市、区)资金主要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地方财政资金主要对水稻机械化栽植、高效植保、烘干等薄弱环节及绿色、生态、高效生产机械进行追加补贴。对新引进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及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旋耕播种机等薄弱环节机械开展作业的,按作业面积(以平湖市农机智慧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实行农机购置地方追加补贴;购置首台套机械、谷物烘干机、自动平衡装置、水稻侧深施肥装置、北斗系统、热风炉、育秧盘、育秧流水线、无人驾驶系统等机械设备开展应用,最高补助机械购置价格的50%(以上含中央、省购置补贴)。新建育秧中心1500平方米以上且供秧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每个中心补助5万元。省级累加补贴、省级补贴及地方追加补贴的资金需经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补贴,各级同类型补贴资金不得重复享受(详见附件4)。
省市累加定额补贴及地方财政追加资金机具范围,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按年度调整。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五、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或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平湖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2021年1月1日起购置的机具根据此《意见》实施补贴申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根据省规定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
(四)结算兑付。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省级补贴及地方追加补贴的机具,需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再行兑付资金(其中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及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旋耕播种机、育秧盘等机具需达到附件4中的作业面积要求),申请期限自购置之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度止,每台机械限申报一次。加快推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浙农补”平台线上发放,因线上平台运维来不及的,可通过线下申请(详见附件5)。补贴申领期间,遇到各类相关系统集中调试或关闭的,兑付时间延后。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市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与市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镇街道要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二)优化服务效能。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开展补贴机具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详见附件6)。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