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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长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1-10-20 11:44:39来源:长兴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01

2021年9月3日,长兴县农业农村局、长兴县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长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长兴县农业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民主集中原则。如果有长兴县、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是文件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业务科室(站、所):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现结合我县农业项目建设实际,特修订印发《长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原《长兴县农业农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长农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长兴县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长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绩效和管理效能,保证项目落地规范、资金安全高效、监督管理到位,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1〕34号)和《长兴县财政局关于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长财预〔2017〕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安排归口县农业农村局管理且需要统筹竞争性立项实施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不适用于各类工作经费补助及强农惠农政策补贴类资金。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及其他有专项管理办法的财政支农资金,从其规定执行。

各类农业科技试验项目、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产业团队项目等科研类项目,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参照《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民主集中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是农业项目和专项资金的领导和决策组织,负责专项资金分配、资金统筹结转使用、项目立项、重大问题协调决策等。

第五条  组建长兴县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法规与科教科),项目办牵头做好储备与立项、计划下达、项目公示、第三方管理、绩效管理、统计汇总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业务管理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是资金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行业农业项目的归口管理和全过程实施。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储备与立项、监督指导、项目验收、总结分析、项目信息化管理,以及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是资金管理的服务部门,配合资金整合与结转、资金拨付、财务指导等工作,参与项目储备与立项、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是农业项目与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执纪部门,参与项目储备与立项、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口专项资金统筹与拨付,在项目立项、变更、验收等环节出具意见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及时核拨财政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围绕县域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储备一批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须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全年受理储备入库申请,储备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条件变化而不适宜储备的,应予及时调整出库。立项项目当年或上年的储备期纳入建设期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

 1.储备项目申报。县农、财两局统筹考虑各级财政农业专项扶持方向、重点和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发布农业项目储备申报通知,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项目审查。建立项目储备流程审查机制,主要流程为:

(1)乡镇初审。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做好项目的初审工作,对项目的空间规划、环保及用地合规性负责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将申报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

(2)业务科室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科学性与必要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项目办汇总。

(3)项目办审查。项目办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

3.项目储备。通过流程审查的项目,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属地乡镇和行业主体开展评审,形成储备意见,储备意见由业务科室提交领导小组会商同意后报送项目办汇总,由项目办组织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储备。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

1.项目提取。约束性专项资金由资金归口业务管理科室根据资金盘子从储备库提取项目;指导性专项资金由项目办会商有关科室意见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

2.项目立项。调整好的项目由业务科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对项目开展评审并形成立项评审书面意见,再由归口业务管理科室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立项评审书面意见须同时报项目办汇总,由项目办组织进行公示、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对需紧急立项报送或储备库无可推荐项目的情况下,可启动项目应急立项机制,由业务科室根据上级要求会同乡镇择优推荐项目业主,项目申报材料经领导小组会商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正式立项项目公示时间原则上为5天,对紧急立项的农业项目,公示时间酌情而定;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农、财两局联合行文下达建设计划,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报项目办汇总,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提交局党委研究同意,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需进行采购的内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或延期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属地乡镇领导审批意见后提交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业务科室,并由业务科室及其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调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农、财两局书面批复后方可变更;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地点等重大变更的,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农、财两局书面批复后方可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无客观原因不启动项目建设的,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县农、财两局联合行文撤销,已下拨的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收回,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实施、强化合同管理,由农业农村局、县级其他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行政村实施的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先建后补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要切实承担项目建设的指导、检查、监督责任,要加强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及时做好项目工作总结、进度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项目的预算审价、审计、绩效评价及验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所需服务费在县农业产业化政策、项目扣减经费等渠道列支;县农业农村局对第三方实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须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一式五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三)有关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农业项目验收评价表;

(六)会计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七)实施区前后对比彩色图片;

(八)设备采购合同或施工合同;

(九)项目预、结算和招投标资料等(如有)。

第二十三条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落实人员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及时组织初验,签署初验是否合格的意见,加盖政府印章,并将初验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科室。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对项目初验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完善后的项目验收资料提交至项目办,由项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验收、财务审计等内容,并出具相应的评价报告,报告经业务科室审查后,由第三方出具正式报告一式五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现场查看建设内容并组织抽验,抽验组人员一般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项目办人员、县财政部门人员、局机关纪委人员等组成,组长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担任,业务科室依据第三方出具的报告随机抽选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项目验收结论性意见和补助资金拨付建议,由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委研究同意。

验收合格并经党委会同意通过的项目须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调查处理并督促整改;公示期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将验收材料、绩效考评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册,分别交项目办、属地乡镇、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一份存档。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6个月。整改后经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复验仍不合格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集体研究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设合格、不合格两等,第三方和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抽验时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在绩效考评报告或验收意见中进行明确:

(一)合格项目:基本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含变更调整),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比例在90%及其以上(计算方法:取项目各单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比例的平均数,单项建设内容没有完成的按实计算,超过的按计划计算,未经审批自行增加的不算)。

(二)不合格项目:项目整体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比例在90%以下(计算方法同上),一律判定为不合格项目;对未经农、财两局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实施单位、主要建设内容且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一律判定为不合格项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完善财务制度,建立专账核算制度,使用规范的收支凭证或票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转移、挪用、套取项目建设资金,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一般采取“先建后补”或“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对“以奖代补”类建设项目与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超过20万元的项目按进度拨款,但预拨资金比例最高不超过70%,结算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单项建设内容或单项投资额实际完成比例折算(取比例低者折算);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不规范、项目绩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逾期半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进度扣减补助资金,最多扣减10%补助资金。逾期一年以上的项目提交局党委会研究讨论项目建设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拨款意见经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办填写拨款建议单并加盖公章后交各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提交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拨款建议单依照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县农业产业化政策补助或农机购置补贴的建设内容,如作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项目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酌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上级规定需要单独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由项目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上级规定需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则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该项目业主在以后年度项目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业主,今后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管理“黑名单”制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农业财政扶持项目:

(一)项目验收不合格;

(二)违反规定,涉嫌套取、骗取项目资金;

(三)无客观原因不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被撤销;

(四)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拒不接受审计、财政、农业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接受农业项目委托评价服务的第三方须秉承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开展项目评价服务工作,第三方在道德廉政、报告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当年度委托评价项目30%的项目评价服务费,严重者取消委托服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兴县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兴县农业农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长农发〔2020〕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兴县农业项目申报流程图

2.长兴县农业项目验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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