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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1-10-15 11:58:57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4

2012年8月1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203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源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下是通知全文供各位参考,如果有文成县、乐清市、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文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文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推进工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除“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城乡一体供水工程由县住建局按照城市供水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消毒净化设备、管网工程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含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水质检测、水费收缴与管理等工作。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水利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二)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减少农业污染对水源的影响,建立信息监测报送机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综合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建立管理组织并进行运行管理,开展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建立运行管理工作台帐,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宣传保护水源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保护、运行监管、水价核定、收费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水事纠纷,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主体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依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卫生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二)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

第七条  县环保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工业污染等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

(二)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准确通报信息,依法有效予以处置。

第八条  县发改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跨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二)负责跨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取的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局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员培训、水质监测检验、环境监测检验和应急安全措施的财政补助。

第十条  县住建、供电、国土、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工作。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的建立。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监督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报县水利局备案。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供水范围为单个行政村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组建;

(二)供水范围联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受益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组建;

(三)供水范围跨乡镇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受益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组建;

(四)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建设业主负责组建。

第十二条  各工程管理组织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主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建立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及资金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保证水量和水质,确保长效运行。

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对设备、管网及附属设备定期巡查、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人员由各管理组织聘用,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人员职责:

(一)依法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配合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三)正确地操作工程各种设备,并认真养护维修,确保工程和设备完好;

(四)按规定及时收缴水费;

(五)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

(六)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水源枯竭和人为破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者)落实预案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为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巩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农村饮水水源安全,乡镇、村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饮用水源保护警示牌;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区进行抛投鱼饲料、放鸭、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废渣等污染物,施用化肥、农药及从事过度开垦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四)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

(五)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

(六) 定期对饮用水源来水量、水质变化、蓄水量等情况进行巡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县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水厂(站)的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费用由农村饮水工程维护费用中列支,水质检测结果应予保存归档和公布。

收费及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水,推行用水合同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梯级收费、枯水季节定时限量供应等制度。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经水户代表讨论决定,报县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公告制度,但原则不低于县城供水价格的1/3。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立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目前,每年从地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暂安排100万元作为饮用水维护费用,以后视情况增减。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修理工器具、管网修理材料、消毒设施、消毒剂、水源防护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申请补助资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工程长效管理通过达标考核;3、正常征收水费。

(三)水费计收。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由工程管理员定期抄表计收,每年至少收费两次,采用专用票据。

(四)水费管理。收支设立专帐管理,水费收入原则上只得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即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的更新改造、管网维修等直接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条件和供水量制定供水方案,缺水地区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水源条件较好的,可在保证受益范围生活用水前提下,鼓励向其他用水性质的用水户提供有偿供水,以充分利用水资源。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源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考评。县政府对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并列入乡镇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农村饮水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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