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补办法(试行)
2021-10-14 15:04:16来源:江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全面加快江城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省扶贫办等8厅局出台《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意见》和《江城县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由县农科局负责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茶特局、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奖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扶持奖补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扶持奖补对象
1.在全县村委会(社区)新成立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指导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建社)。
2.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规范社)。
3.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
第五条 新建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制度健全、台账规范、依法经营。
2.村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吸纳为社员,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自愿入社。
3.新建社理事长原则上由村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监事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名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员参与。
第六条 规范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一年以上。
2.农户入社达3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达20%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入社农户产品70%以上,采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模式。
4.组织机构健全,证照齐全,制度完善,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完善,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经营。
第七条 示范社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组建并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两年以上。
2.农户入社达50户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达60%以上(以社员花名册为准)。
3.依法与农产品销售公司或农产品龙头企业、销售大户签订购销合同,组织销售入社农户产品90%以上,采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模式,成员年平均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行业农户的10%。
4.组织机构健全,证照齐全,制度完善,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完善,账务健全,核算真实,各种台账规范,按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经营。
第八条 扶持奖补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产品以江城县茶叶、橡胶、咖啡、果蔬、坚果、牲畜家禽等农牧产品为主要产品及深加工的延伸产品或延伸领域,具有资源优势和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2.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形成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江城县群众茶叶、橡胶、咖啡、坚果、江城黄牛等农牧产品和吸纳江城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涉农经营主体组建涉农行业协会,打造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平台。
4.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三章 扶持奖补办法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新建社、规范社和示范社,分别填报申报表、工作总结(基本情祝、主要工作、作用和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县农科局。
2.县农科局牵头召集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组成部门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按扶持奖补条件认定,符合条件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帐户,由各乡(镇)财政所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帐户。
第四章 扶持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县财政按以下办法给予奖补
1.对在全县村委会(社区)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元的奖补资金。
2.对当年被评为规范社的县财政每年奖励8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30000元的奖补资金。
3.对当年被评为示范社的县财政每年奖励4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给予50000元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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