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桑珠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1-10-13 10:42:31来源: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29
2021年5月6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桑珠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桑珠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业务衔接>的通知》(藏农厅〔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桑珠孜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多规合一”使用性计划、宅基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包括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登记、颁发宅基地和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村庄规划并原址重建的给予审批;对未取得相关批准,私自进行填方建设的,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恢复,对涉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全乡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林草局等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各司其职,配合开展施工许可、户籍信息、林地草地违占等协助工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原则和应遵循事项
第八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各乡(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本着对群众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深入实地勘察,认真审核把关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政策法规,综合各相关单位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规划管控原则。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并有效满足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急需建房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三)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新建宅基地标准,控制增量,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统筹运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促进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四)分类管理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点和集中安置点、灾后恢复重建的村(居)民,原则上不批准除修缮之外的新建、扩建房屋。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自然村向行政村合并;鼓励统建、联建和建设小户型住宅,控制独立式超面积住宅。
第十条 宅基地选址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级公益林、河道、交通通道,不得占压国防光缆、饮水管、通讯、电力等防护廊道,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房。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并严格执行人均建设指标,控制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村(居)民以“建新拆旧”理由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乡(街道)作出自行拆除旧宅复耕、还林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及颁证须知:
(一)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范围。因建房需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严禁占用,人均耕地1.5亩—3亩不得超过350平米,占用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4人以下不得超过350平米,4人以上不得超过400平米,占用未利用地或荒地的4人以下不得超过400平米、4人以上不得超过500平米。
(二)根据考虑当地群众生活习俗与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原则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但最大面积每户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现状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登记发证,超出部分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并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进行备注,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不予办证。
(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四)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宅基地被征收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确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桑珠孜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其它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原地无法改造或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搬迁新建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屋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桑珠孜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移民的村,已迁入新村(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为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及村组意见,异地新建的须本村组2/3以上户主签名同意,并提供原宅基地复垦或退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家庭人员户籍资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街道)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证明材料;分户建房的需要提供分户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查流程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申请、村(居)委会审查、相关部门联审、乡(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持证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异地新建的,必须经本村(居)2/3以上户主签字认可。
(四)村(居)委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户籍情况、宅基地选址、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宅基地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签署意见,提交乡(街道)审核。审查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3日内将宅基地申请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五)乡(街道)负责对村(居)审查通过并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乡(街道)审核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收到书面申请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将进行下一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七)经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通过的,由乡(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3);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4)。
(八)根据相关部门联审和踏勘结果,乡(街道)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5)。
(九)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人民政府、城南、城北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详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经区公安局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其它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房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主导、乡(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重心在基层,乡(街道)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街道)、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乱占、乱圈动态巡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从源头遏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区自然资源局和乡(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成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居)委员会代替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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