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农村宅基地2021年最新政策:建房、流转、退出及有偿使用!
2021-10-11 13:46:5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457
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政府网站印发了湄潭县农村宅基地系列文件(湄党办发〔2021〕2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那么,湄潭县农村宅基地2021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以下是农交网小编的内容整理。
一、湄潭县农村宅基地系列文件包括哪些?
湄潭县农村宅基地系列文件包括《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及节余建设用地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试行)》、《湄潭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使用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湄潭县农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二、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政策
1、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无宅基地的;
(2)因婚姻等原因,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符合分户条件,确需新建房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面积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申请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统一设计方案或所选的黔北民居户型房屋设计图;
(2)申请人身份证、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证明材料;
(3)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房屋建设合同书、承建人资质复印件。
4、办理流程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初审: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张榜公示。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湄潭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政策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具有宅基地资格权:
1、符合《湄潭县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指导意见》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3、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户,其子女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
4、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5、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经批准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烈士家属;
7、通过申请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的。
四、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流转政策
1、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合作、入股等。
2、流转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转让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③转让人在转让后必须至少有一处拥有所有权的居住场所;④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⑤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⑥转让人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出租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②出租人须提供至少有一处居住场所的证明;③出租人出租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④出租年限最多不超过20年。
(3)宅基地使用权合作、入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合作、入股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②合作、入股人须提供至少有一处居住场所的证明;③合作、入股人以住房使用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合作、入股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④合作、入股的年限不得超过40年。
3、流转程序
(1)宅基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对符合转让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对符合出租、合作、入股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湄潭县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流转使用权证》。
五、湄潭县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
1、退出范围
(1)农村闲置的宅基地;
(2)通过继承房屋或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宅基地;
(3)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
2、退出方式
(1)永久退出。农户自愿提出申请,退出全部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不再新占宅基地;
(2)暂时退出。农户自愿提出申请,暂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宅基地的资格权。
3、退出程序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3)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签订《湄潭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按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
(4)办理登记。宅基地完成退出后,退出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六、湄潭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
1、有偿使用范围
(1)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原因合法使用“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2)“一户一宅”超过审批面积部分。
2、有偿使用年限
“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最长不超过70年,具体以有偿使用合同为准;“一户一宅”超过审批面积部分与审批部分一致。
3、有偿使用费用标准
(1)超过审批面积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可参照本区域现行镇(街道)基准地价的5%为基础价格执行。超出1-30平方米的部分按基础价格缴纳,超出30-60平方米的部分按基础价格的2倍缴纳,超出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基础价格的3倍缴纳。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可参照本区域现行镇(街道)基准地价的5%执行。
七、湄潭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取得政策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使用的宅基地;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以合法方式(含招、拍、挂)使用的宅基地。
2、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年限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年限不低于五十年,最长不超过七十年。
3、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标准
(1)以继承房屋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拆除重建的,不得少于本区域现行镇(街道)基准地价30%,具体由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申请回原籍地使用宅基地的,不得少于本区域现行镇(街道)基准地价的50%,具体由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低于本区域现行镇(街道)基准地价。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以实际竞得价为准;
(4)集体经济组织认为继承人、申请回原籍地的人对本村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意,可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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