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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09 11:29:46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3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嵊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令〔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机构体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七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县道养护管理工作,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定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投标监督管理、交(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养护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明确乡镇分管领导担任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乡道、村道养护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拟定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同时养护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及水毁等必须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工程较大而不能按时修复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及安全标志。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条  建立县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多渠道的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财政专项资金、省市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1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乡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十三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以县交通部门认定的公路行政等级的里程增减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测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详细的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细则,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支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当年结余日常的养护资金统一纳入次年的养护资金之中,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年度计划报市级公路部门审批,除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六条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灾毁修复三个方面。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灾毁工程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同时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县道的日常养护作业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乡道日常养护作业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作业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养护、个人(农户)分段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评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部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公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九条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上或桥下空间从事可能危害桥梁结构、影响桥下空间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以及公路检测、养护等需要利用公路桥梁下空间的,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腾出和撤退。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细则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制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办发〔2008〕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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