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定海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9-30 16:38:50来源:定海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9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和《舟山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舟农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定海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定海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强农需要,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果蔬农作物、海岛丘陵、设施大棚适用的小型化、便捷化、多功能农机具支持力度,补齐全程机械化短板;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和数字化农机的推广应用,加大对新引进且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新型成套农机装备支持力度。坚持阳光公开,严格规范执行中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投诉渠道,落实好补贴受理、审核核验、资金兑付要求,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以稳定实施农机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立足于提升海岛丘陵山区和设施种植机械化水平,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
二、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1、对列入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共15大类41小类155品目统一实行定额补贴(详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中央农机新产品和农机专项鉴定试点补贴以省级具体补贴方案实施。
2、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定海区财政承担40%。累加定额补贴机具范围如有调整遵照省厅调整文件执行。
3、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共10大类农机具统一实行累加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耕整地机械:旋耕机、微耕机、深松机、起垄机、开沟机;②种植施肥机械:精量播种机、水稻直播机、施肥机;③田间管理机械:田园管理机、喷杆式喷雾机、茶(果)修剪机;④收获机械:采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⑤干燥机械:谷物烘干机、油菜籽烘干机;⑥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碾米机械、茶叶加工机械;⑦畜牧(水产)机械:饲料(草)粉碎机、饲料制备(搅拌)机、清粪机、水产养殖投饲机;⑧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残膜回收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⑨动力机械:40马力以上纯农田拖拉机(轮式、履带式);⑩其他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金属粮仓。对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区财政给予购置总额的10%累加补贴,(以购置发票为准)。
4、对列入市级补贴范围海岛丘陵山地区域适用性强的10小类重点机具统一实行追加补贴。具体为下列机具:①履带自走式耕作机;②水稻高速插秧机;③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秧盘);④植保无人机;⑤烘干机配套热风炉;⑥谷物收获机械;⑦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⑧大米色选机;⑨轨道运输机;⑩农机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渔船除外)。对上述列入范围农机具凡购机者引进使用,区财政在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购置总额的15%追加补贴(以购置发票为准) ,单机产品追加补贴不超过2万元,累计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5、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分别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0〕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执行。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三、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或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定海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定海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定海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农业农村局要落实组织好补贴政策实施、审核、监管等责任,财政局要落实组织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等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信息公开。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加大对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实施(意见)方案、投诉咨询方式、批次补贴受益信息,确保政策实施公开透明。
(三)优化服务效能。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落实省、市农机补贴政策,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沟通,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同单位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和监管。按照“谁受理、谁建档、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随时查阅、核实,配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各主体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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