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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28 17:26:04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78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08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管理,加大垦造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切实保护耕地, 确保我县耕地保有量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07〕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土地整理范围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

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结合山区特点进行土地小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对实施异地转移,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后,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四)土地整理面积原则连片 100亩以上。第三条 建设用地复垦范围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对本县建制镇规划区外农村各类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的废弃的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适宜复垦成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坡度 25度以下的建设用地。

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 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土地开发范围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原则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0.5公顷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0.03公顷以上,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 3公顷以上,旱地单片垦造面积在 0.5公顷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及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

(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的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进行。

(二)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

第五条 土地灾毁复垦范围

因台风、洪水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并有条件进行修复的农田及其灌溉设施。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经农田小平整后,田块整齐,朝向基本一致;

2、标准农田灌、排渠系分设,灌溉渠达到"三面光";

3、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3-4米,支路2-3 米;

4、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 2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 30厘米以上;旱地要求地块宽度 2.5米以上,能种植旱粮作物,要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

(二)土地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开发或复垦成水田的,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 85%以上,防洪能力达到5年一遇。

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适合农作物种植,路渠配套。

3、坡度大于 15度的,要求设置成水平梯田(地),面平整、

耕作层不小于 30厘米,且无石块或树根,水平带宽度一般 5—8米,不得小于 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 米以上必须设置硬化田坎(护坎),1 米以下的,要求护坎高度达三分之二以上,且有防止水土流失的相关构造设施。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1、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完毕。

2、土地平整情况 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3、坡度大于 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有高差的必须设置硬化田坎。

4、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

5、水利设施配套,内侧坡底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

第八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项目政策按零处理标准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对项目立项、可行性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论证确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竣工初验收,协调各成员单位关系等。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项目实地踏勘、上报立项,组织审核和委托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协助业主做好项目验收或初验准备,并上报省、市。

第十一条 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

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源的调查、资料收集上报;提供项目立项、验收和施工中的材料,审查核准项目施工单位资格,组织项目招投标,并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区内政策处理;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管理;

组织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区建成后的耕种实施。

第十二条 其他成员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 牵头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立项。县招管办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管;

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资金筹措拨付与监管;

农办∶协助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后备资源调查,负责督促搬迁户房屋的拆除;

水利局∶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对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及防洪、水保进行技术监督审查指导;

林业局∶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林地审批;

农业局∶ 负责协助进行后备资源调查、项目涉及的耕地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建成后的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使用管理等;安监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公安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使用民爆物品的调配;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查监督;

监察局∶ 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附∶土地所有权人意见书(包括项目范围区内农户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意见的签字材料)和乡镇(管理区)政府审核意见。土地灾毁复垦项目由村委会提出,乡镇(管理区)统一安排申报。

第十四条 初审、论证

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项目现场勘查论证,对项目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行政村提供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和有关规划设计等所需的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初步规划设计应分村征求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最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纪要。论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新增耕地潜力的客观性和可行性。土地灾毁复垦工程由乡镇(管理区)负责委托测量、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县级立项

完成论证程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列入县年度投资计划,立项后按规定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立项

省委托项目、省补助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筹备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列入县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54号),由乡镇(管理区)政府组织实施,原则按规定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

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灾毁复垦项目由乡镇(管理区)直接确定具体施工人员,鼓励异地转移群众积极参加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选择

(一)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规定落实有资质的测量、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还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乡镇(管理区)同时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论证。

(二)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和监理费预算在 3万元以上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介单位的确定,原则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选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办发[2006]75号)文件精神执行,可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土地灾毁复垦项目实行补助方式,单体工程总价在 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管理区)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人员;单体工程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按规定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组织实施,且须由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由所在乡镇(管理区)负责。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验、复验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管理区)政府再向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初验申请,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农办、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逐项进行质量标准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最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省委托、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筹措

1、政府安排;

2、银行贷款;

3、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使用

政府安排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灾毁复垦等资金,专项用于相应项目及归还贷款,实行专账核算。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

1、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2、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3、项目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即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不包括预留金)支付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工程款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支付 30%;预留项目总工程款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二)资金拨付

项目工程实施完工后,工程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工程款由项目所在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不含2007年度土地整理续建项目)。建设用地复垦按实际验收面积标准拨付,其中涉及拆房的,拆房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农办,乡镇(管理区)完成拆房工作经县农办确认后予以拨付。

第九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复垦 复垦为旱地的,每亩补助10000 元;复垦为水田的,每亩补助1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土地灾毁复垦 复垦水田必须达到耕作要求,每亩补助 800—1200元。如遇特大洪水、泥石流或山体滑坡受灾

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的耕地,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七条 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经县、市、省国土部门逐级验收复核认定后,其中 72%可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按折抵指标数安排给乡镇(管理区)、村每亩 3000 元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开发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安排乡镇 3000 元,其中 2000 元为政策处理工作经费,项目开工后,可预拨一半给项目业主用于前期政策处理,余款视政策处理进展需要拨付,另外1000元为乡镇(管理区)工作经费。林业部门每征占用一亩林地用于土地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300元;农业部门每调查一亩废弃园地用于土地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 200 元;水利部门每调查一亩河流岸边有防洪要求的土地用于开发的安排工作经费 200元。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安排乡镇(管理区)、村工作经费合计 300 元,安排农办 300 元工作经费。除电站移民外,其它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涉及拆房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50元的标准由乡镇(管理区)政府包干落实拆房任务,经费由县农办拨付。第三十条 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按产生指标纯收益的15%安排给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指标纯收益的 5%安排给国土资源部门用于弥补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产生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每年必须及时移交农业部门管理使用,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的使用和管理,新增耕地按每亩 10元、标准农田按移交数每亩 15元安排预算,按移交时间起连续安排10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对争取到省补助的项目,由县财政按争取到的省补助资金数给相应部门和属地乡镇分别配套10%的工作经费。

省下达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按规定奖励给个人部分由县财政划拨给县土地整理中心,由县土地整理中心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中节省部分的 30%,各类项目工作经费中的 5%可用于奖励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人员。部门可以从土地开发

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经费中提取不超出 5%的比例用于奖

励参与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相关人员。

县政府每年设立 5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对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乡镇(管理区)、部门党政正职和分管领导及成员单位,在年终考核基础上,按工作业绩进行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与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对因政策处理不力造成工程停工及其它损失的,相关停工及损失赔偿费用从工程所在的乡镇(管理区)工作经费中扣除(该项工程工作经费扣完为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列入乡镇(管理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奖分考核,乡镇每完成100亩土地开发,在考核总分中奖0.5分,每完成 50亩建设用地复垦奖1分。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发[2006]1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县畲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奖励补充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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