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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2021-09-24 17:39:42来源:鲁甸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40

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净水厂及管道工程项目途经文屏镇、茨院乡二个乡(镇),该工程作为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入住后顺利供水的重大民生项目。为确保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有序推进及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昭通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6﹞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净水厂永久用地及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依规补偿原则。遵循依法征用、依规补偿、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及文屏镇人民政府、茨院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并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按照补偿标准对土地征用、拆迁标的物类别、数量进行登记核实并实施补偿工作。

(二)实物登记“五到场”原则。征地、拆迁标的物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核实、丈量、登记。坚持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承包经营权人、业主单位工作人员“五到场”进行核实,现场共同签字认可。

(三)实物量“三核实一公示”原则。现场签字认可的征地、拆迁标的物的实物类别、数量、补偿金额,必须在承包经营权人所在村组、村镇核实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承包经营权人所在村委会张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规范保存图文等痕迹资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兑付程序规范原则。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征迁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业主单位将资金拨付至县自然资源局,再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征用及拆迁进度将款项拨付给乡(镇),由乡(镇)组织兑付至承包经营权人。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文屏镇及茨院乡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标准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领导到位、工作分工到人。

(二)各司其职,有序推进。为提高征迁工作效率,本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协调、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文屏镇及茨院乡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开展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县水务局、鲁甸供电局及移动公司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设施的迁改工作。

(三)健全机制,协调配合。文屏镇及茨院乡人民政府要与县直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涉及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地问题,各单位要积极主动研究解决;属县级职权范围地问题,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解决;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收集汇总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疑难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四)畅通渠道,报送信息。文屏镇及茨院乡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做好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推进情况及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收集、汇总工作,原则上每周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一次工作进度。县自然资源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汇总上报,以便县政府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对重大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强化监督,加强问责。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审计等职能作用,确保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同时把土地征用及拆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职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补偿标准

(一)净水厂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卯家湾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18〕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管道临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以下内容执行,建构筑物、林木等按照《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列名目的参照相似类别的补偿标准执行。

1.临时征用水田、旱地、园地、坟地补偿费如下:

2.临时使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按1000元/亩给予补偿。

3.青苗补偿费按1737元/亩给予补偿。

4.临时征用林地按3000元/亩给予补偿。

5.零星树木、房屋拆迁、房屋装修按照《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补偿。

6.农用大棚补偿标准。农用大棚竹木结构按200元/平方米补偿;竹钢混合机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钢结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

7.其他拆迁补偿。电力、通讯、广电、工业厂房、矿山等设施的征占、拆迁补偿费按《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补偿,《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未明确的由相关单位协商解决或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商定。

五、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

1.告知土地征用标准、时限。根据业主单位放线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告知承包经营权人临时用地征用时限、标准等。

2.实物量核实。在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工程业主单位放线的同时,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征迁工作组同步开展征地拆迁实物量的丈量、核实、登记工作。工程建设指挥部放线工作完成后15日内,全面完成土地征用及拆迁实物量丈量、核实、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承包经营权人所在的村委会张榜进行公示。

3.项目用地征用工作。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村委会、村民小组及项目部人员进行实地丈量、核实、登记。占用耕地的,根据合同要求缴纳保证金,占用林地的,按标准缴纳林木植被恢复保证金,其中保证金缴至县自然资源局、森林植被恢复保证金缴至县林草局,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林草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恢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若恢复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林草局依法使用保证金开展恢复工作。

4.通信、电力、网络、水利等设施的搬迁。经现场据实核实后,按照“拆一建一,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编制恢复重建方案,经相关单位评审后,按照相关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补偿,也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5.补偿费用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承包经营权人所在村委会张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实物数量、类别、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置;对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迁标的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依照相关补偿标准兑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6.项目用地补偿费兑付。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公示结果,按照补偿标准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后,由业主统一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再兑付给乡(镇)人民政府,最后兑付给承包经营权人。

7.相关材料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同时,要依法依规签订补偿协议、兑现补偿费用,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后提交县直相关部门。

(二)作业面移交与施工。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采取完成一个村移交一个村,完成一个乡(镇)移交一个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移交土地时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是作业面五方确认结果已公示结束;二是与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并完成资金兑付;三是作业面移交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作业面移交完成的情况开展扫线工作。

(三)检查验收。

县住建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完成后对截断、占用的沟渠、道路等涉地设施进行还建,并恢复到原有功能;对土地复垦情况、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鲁甸县卯家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水项目管道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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