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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8 10:36:45来源: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九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柯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浙江省公路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有关精神,结合柯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或列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县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县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绿化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二、养护与管理体制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区交通主管部门为主、乡镇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实行以乡镇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区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二)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柯城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的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以及包括路面整治、危桥改造、改造提升、隧道维修、安保工程危险上边坡处治等在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规划。

3.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情况。

4.监督、指导和检查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执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提供养护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对乡镇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5.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三)区级相关部门养护责任。

1.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造提升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2.柯城交警大队、集聚区交警大队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3.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法定劳动年龄的相关人员合法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4.柯城资规分局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5.区发改、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站,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稳定的专职人员,按照所承担的任务配足管理和养护力量。

2.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将农村公路管理纳入乡镇“四个平台”管理,明确网格相应职责,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

3.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大中修、改造提升、水毁工程;配合区公路管理中心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大中修、改造提升、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4.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6.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配合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及路政管理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

2.制定村民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3.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4.配合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区、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区乡自筹、省市补助”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二)从2022年起,我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标准按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执行。农村公路里程逐年增加部分按实补差,农村公路隧道照明费用据实列支,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做到每年连贯。

(三)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安保、危桥改造经立项批复后,除省补资金外,不足部分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应急抢险、隐患整治等工程采用“一事一议”。

(四)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五)乡村公路发生水毁、公路设施遭受损坏时,由各乡镇负责及时抢通、抢修。同时申请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其余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村两级负责筹措。

(六)区财政、区交通部门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三)县道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工程及乡道日常养护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鼓励采取向第三方购服务、养护委托等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机械化的日常养护组织方式。村道日常养护由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四)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

区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应当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伤害保险。乡级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五)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监理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六)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九)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十)农村公路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公路保护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领导行政区域内县道公路的巡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坚持交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保护体制机制。

(三)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县乡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公路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七)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

六、责任与考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2.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3.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4.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5.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附  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二) 本办法条款如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柯政办发〔2017〕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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