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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17 17:50:07来源:华宁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423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华宁县实际,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华宁县农村村(居)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和农村住房条件,建设美丽乡村,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正、公正,有效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6、《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8、《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文件起草撰写工作,于2020年11月21日拟定了《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至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由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多次研究;12月3日召开听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县政府办合法性审查后,12月18日华宁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2月30日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内容

《华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起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依据,解答了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以及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主要突出了规划的引领作用,把规划统筹和宅基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有机集合起来,明确了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建房,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再进行宅基地的审批,取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划进行施工,严禁未经许可进行改扩建。

第三章审批管理,主要是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与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及不予审批的几种情形。规定审批面积标准为集镇规划区内一户不得超10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外的坝区,一户不得超120平米,山区、半山区一户不得超150平米。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建房实行批新交旧制度,坚持先拆后建原则。

第四章建设管理,主要对农村建房进行了规范,使用通用图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设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按图纸施工,建房完成后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章登记管理,主要说明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对违法占用和非法批准宅基地行为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第七章,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及办法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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