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城关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全文
2021-09-16 11:08:31来源:城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54
2021年3月24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城关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办法》,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城关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意见〉》(拉农办发﹝2020﹞5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一步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合作社依法、健康、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拉委厅发〔2015〕12号)要求和市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城关区合作社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确保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对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本设置、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及盈余分配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法治保障和基本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对合作社注册登记把关不严,违规注册登记、管理混乱的局面,必须依法严厉禁止、清理整治。
(二)坚持综合协调原则。《合作社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我区要建立健全以区委农办牵头,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综合协调机制。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合作社的产业类别、组建主体、规模、人员素质、运营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因情施策。对现有合作社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在注册登记、章程制度、经营服务、财务管理、产权明晰及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和完善提高。对于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的合作社先行规范发展、示范创建、典型引领,增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逐一完善,逐步规范发展;对于违规注册、违规运营的,应予注销或转隶为其他市场主体。
(四)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合作社注册登记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农业农村、财政、住建、扶贫、文旅、水利、税务、林草、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合作社异常名录、失信违约等信息;各部门有项目扶持或资金奖补合作社时,要以专函形式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建议,避免出现这边显示异常那边扶持的现象。
(五)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原则。强化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督促检查,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种要素向合作社集聚,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诚信自治、高效运营。
三、规范管理对象
经在所在市场监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不包括其他地市分社的经营店),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的合作社。
四、规范管理内容
(一)规范登记管理。
1.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证照齐全,依法纳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中的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为规范合作社管理,我区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首先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村(居)、街道提出申请,申请审核后,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并由村、街道、农业农村局到现场审核,其次上报区委、区政府下批文,最后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不包括其他地市分社的经营店)。
2.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公开上墙,并认真执行。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合作社应向每个成员宣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成员自觉参与民主管理。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务会计人员。
6.合作社成员都应当出资,具体出资方式、数额、比例按《合作社法》和章程等约定。
(二)规范生产经营。
具有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1.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2.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和检测等制度。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3.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4.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积极创建和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档次。
(三)规范财务建设。
1.根据会计业务应当设置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人员的要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按时申报纳税。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按照章程规定,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
3.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四)规范产权关系。合作社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主体,保持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管理经营分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规范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捐赠资金等资产管理和盈余分配。公积金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名下,合作社拥有支配权,成员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避免虚假出资引起纠纷。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五、规范提升措施
(一)强化统筹管理。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规划、政策、建议;建立市级合作社规范管理运营统筹机制,明确和落实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农业农村、发改、扶贫、住建、商务、水利、交通运输、林草、旅游、文化等部门职责制定完善各项政策;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组织召开全市合作社专题推进会议,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农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二)强化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申请登记合作社时,在合作社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需依法办理,并发放营业执照,对申请登记的合作社,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三)强化动态监测。对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运营的合作社,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继续列入合作社名录;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社会公开列入异常名录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其他部门提供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合作社,要重点监测;对其他部门提供的具有注销、转型条件(转型为家庭农牧场、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合作社,要限期完成注销、转型程序。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对承担财政扶持项目的合作社进行检查,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列入异常名录,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项目。税务部门指导合作社进行税务登记办理,负责宣传落实国家对合作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申报纳税情况定期通报,不按时申报的纳入失信记录,依法处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拉萨市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对市级示范社进行监测考核,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作为项目重点扶持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称号,并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除名。(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四)强化财务指导。指导合作社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合作社进行财务规范建设,包括合作社财会制度建设、资产登记、股权量化、盈余分配、设立成员账户等。指导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应当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推动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指导合作社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如,农业农村、发改、扶贫、住建、商务、旅游、水利、交通运输、林草、旅游、文化等部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五)强化分类管理。
1.清理整顿一批。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2)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3)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5)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6)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2.规范转型一批。对运营不规范的合作社或以家庭成员(亲戚)为主的合作社,引导其转型为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或企业等经营主体。(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3.提升培育一批。对运营规范、经营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鼓励其申报创建为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示范社。该项工作由区委农办牵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范围进行推荐。(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农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六)强化资产确权。由合作社成员出资、入股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合作社所有,要根据《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资产登记、固定资产折旧等;由国家投资(如,扶贫产业项目投资)、社会投资等形成并交给合作社使用运营的资产,要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利益分配、资产管护等权属和利益关系,建立健全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牵头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七)强化政策扶持。各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和《关于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在资金、项目、用电、用地、金融保险等方面对示范社和规范发展的合作社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农办),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八)强化人才培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街道选聘合作社辅导员或财会人员,积极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就业并承担管理职能(如,大学生担任合作社辅导员或财会人员),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的同时加强合作社质量提升。通过加大高素质农牧民培育力度和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和其他专技人员的培训,增强管理能力。(牵头单位:人社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街道办)
(九)强化宣传推介。加强对规范管理运作、扶贫开发、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带动产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有成效的合作社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为全区合作社发展树立典型。定期组织合作社赴内地或自治区其他地市进行交流学习。(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相关部门、各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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