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宾川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2018-11-28 10:58:02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898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宾川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宾政办发〔2018〕27号)
2018年8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67号)、《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台账〉的通知》(大改组办发〔2017〕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探索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章制度,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结合宾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载体,实现信息与资源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经济股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序流转,实现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城乡产权交易人增收多元化,最大化地挖掘和保护城乡产权的价值,并以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现代化建设促进金融创新,盘活城乡产权、激发城乡发展活力、促进农民增收,统筹推进城乡持续稳定发展。2018年12月底前,建立以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重点,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经纪人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章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分类推进、循序渐进,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稳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三、工作内容
(一)扎实开展调研
进一步总结宾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经验,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形成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思路,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建立监督管理机构
成立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场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日常事务。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林、水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政研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食安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金江隆鑫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委员会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事项,查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县10个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对乡(镇)城乡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2.构建覆盖全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县级流转交易平台:宾川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用企业法人制。2015年1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并由公司组建“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在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鉴证程序、服务标准,并开展统一的信息平台和诚信建设,依法为城乡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除履行交易服务职能外,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专业服务。
乡(镇)级流转交易平台:以现有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为基础,依托现有的窗口和人员,增挂“XX乡(镇)城乡产权交易服务站”牌子,明确1名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员,主要为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咨询和收件转报服务,收集上报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到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3.构建覆盖县级各产权管理部门的涉农产权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林权、草原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果权等涉农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涉密内网)和协调机制,便于查询各类权属的真伪并避免交叉重叠、与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立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涉农产权管理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涉农权属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各类涉农产权证书及时办理,交易信息真实准确。
(三)制定交易规程
结合宾川县工作实际,制定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规程,并指导各乡镇按照流转交易规程开展工作。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宾川县城乡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引导农民到户的非集体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程进场流转交易。
(四)制定交易目录
根据大理州制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结合宾川县实际,在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制定并印发宾川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应进必进”。
(五)规范信息发布
以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载体,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平台。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在现有发布平台发布的基础上,可在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信息—其他信息—农村产权栏目下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
(六)做好平台基础工作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农村产权自发无序的交易状态,初步构建起农村产权流转的有形市场和运作机制,不断扩大影响,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及资产处置的必须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管理、完善机制、优化服务,全面服务“三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好地为宾川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化服务,将规范化管理落到实处,协助政府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向农村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农民财产性权益,推动深化农村反腐倡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县、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县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领导,积极协调解决平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二)强化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体系,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有序、公开、规范进行。严格执行交易主体准入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保障制度,加强交易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开展交易后风险评估和预警报告。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目的和交易程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确保人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外地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附:宾川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宾川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67号)、《宾川县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交易规程。
第二条凡在宾川县范围内从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所称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以协议、拍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公开交易农村集体产权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受让方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宾川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运营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在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鉴证程序、服务标准,并开展统一的信息平台和诚信建设,依法为城乡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除履行交易服务职能外,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专业服务。
第五条各乡镇在每个村委会推荐2名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由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经过业务培训后,对外公开经纪人信息,负责产权交易的信息搜集、协调、代办等业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督主体。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宾川县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办理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事项,查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二)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村
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原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扰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转让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会议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交易、转让底价,应当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定;交易、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第二章交易品种、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当前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或合同协议期限。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特殊交易品种。是指对受让方有资格限制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九)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明晰,权责明确、四至无纠纷,具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产权流转交易前,提供产权权利人决策痕迹材料。
(三)报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由出让方通过驻村的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二)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由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三)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同时在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一致。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以公告之日为起始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产权交易。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交易中心做好交易的全程记录及服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个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六)签订交易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天。
(七)出具交易鉴证。出让方与受让方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八)资料归档。交易结束后,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每个交易项目要建立独立档案,并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要求中止交易,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不合法、不明晰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符合交易条件恢复交易的,须报经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本着公益性原则,对县内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双代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农民到户产权的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二十条各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农村产权的登记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无正当理由隐瞒集体资产或不进入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由县级农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宾川县城乡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程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集体产权主动到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宾川县,隶属于云南省大理州。位于大理州东北部,东与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接壤,南连祥云县,西与大理市、洱源县交界,北与鹤庆县、丽江市永胜县毗邻。辖8个镇2个民族乡:金牛镇、宾居镇、州城镇、大营镇、鸡足山镇、力角镇、平川镇、乔甸镇,钟英傈僳族彝族乡、拉乌彝族乡。面积2627平方千米,人口32万人。
宾川县素有“天然温室”、“热区宝地”的美称,是中国小粒咖啡发源地,是中国水果之乡、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葡萄之乡,是全国县级规模最大的鲜食葡萄生产基地。地貌有山脉、坝子;地势东西高、中部低。气候属中亚热带冬干夏湿低纬高原季风气候区,河流有纳溪河、平川河、清水河、朵背箐河。
宾川县旅游景点有鸡足山风景名胜区、白羊村新石器遗址、罗溪村新石器遗址、甸尾村新石器遗址、州城钟鼓楼、上沧本主庙、州城川庙、力角岩涧桥、古底石棺墓群、孟获洞石棺墓群、宾居清真寺、观音阁水库、笔山书院、州城古城墙遗址、上沧文昌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