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2021-09-15 17:53:40来源:罗平县政府办阅读量:852
为改革完善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85号)有关规定,结合罗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逐步提升参保意识。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情况和罗平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较高保障水平的制度,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五)自愿参保原则。被征地农民按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方式实现保障。
三、保障对象及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在册农业人口。
政府补助范围为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2008年1月1日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的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地块的实际面积为准,被征地后的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地块征用后的剩余面积为准;户籍及身份以公安部门信息为准。具体包括: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
2.经县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3.由于城乡统筹,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3.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包括非法征地、私自买卖土地和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4.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5.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大于0.3亩(含0.3亩)的人员;
6.不符合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7.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已死亡的人员;
8.现役军人、转业军官;
9.服刑期间的人员;
10.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四、参保缴费及政府补助
(一)资格认定
参保人员首先进行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其程序为:
1.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供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申请认定资料,调查人根据申请填写《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附件1)交村小组,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入户调查表》公示无异议,村小组签字盖章后报村(居)委会。
2.初审。村(居)委会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花名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复审。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填写《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附件2)上报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经乡镇(街道)审定后,填写《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上报县人社局备案。
4.补助。县人社部门根据上报的审核情况,复核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比例,确定保障对象及享受补助。
(二)参保缴费及补助方式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企业基本职工养老保险。
本方案实施时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在本方案实施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缴费并提出享受补助的申请后,县人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资格审定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划拨政府补助,并将其划到个人社保账户。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属特殊群体的还需带上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本方案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缴费后,按年享受相应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参保人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后,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本方案实施时已参保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不需缴费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本方案实施时未参保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必须参保缴费方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合并计发。
(3)补助方式: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审核,罗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于次月将补助基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记入个人账户。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到罗平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缴费: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档次任选一档缴费,鼓励多缴、长缴。
(3)补助方式:被征地农民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11月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享受当年养老保险补助的申请,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划拨政府补助后,将其划到参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4)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被征地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符合本方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在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接续缴费后,再享受缴费补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不再给予补助。
被征地农民按本方案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5)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或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份不予补助。参保关系转出本县域的,自转出之日起已补助的由其享受,未补助的部份不再补助。
(三)政府补助标准及方式
1.政府补助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时,在原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基金,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作为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提取,并由财政部门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3)其他资金。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政府补助资金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2.补助标准。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一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根据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罗平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四)严格征地审批手续
1.强化专项资金征缴。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征地社保审核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2.严格审核内容
(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同意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总面积,征地面积分类表,征地涉及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情况。
(2)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落实情况。测算应缴纳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
3.完善规范审核程序
(1)征地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办理程序为:县人民政府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提交市人社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省人社厅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2)征地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为:县人民政府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提交市人社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请省人社厅备案或批复。
五、新老制度衔接处理
本方案实施时,已按照《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罗政发〔2008〕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实施细则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记入被征地补助。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15年的被征地补助,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本方案实施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记入被征地补助。个人缴费和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分别记账管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它待遇项目叠加,合并发放。
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或积累总额(不含并入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实施细则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若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其中,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被征地补助,给予一次性补足。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兑付和发放,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应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同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成立改革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财力保障。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抽调,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对不按政策办事,把关审核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的工作人员及对象,严肃追责问责。
县委编办:负责增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协调、政策解读、基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征缴,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社局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供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等工作,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提供被征地人员土地征收情况、被征地人员身份核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和参保资格审核认定。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成立经办机构。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科,具体负责承办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的业务工作;做好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编制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核定发放即征即保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强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提供虚作材料骗取政府补助和领取养老金的,停发待遇,限期追回多领冒领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定期进行情况通报,推进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投入,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所需各项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6元标准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八、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九、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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