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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2021-09-14 18:03:44来源: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27

为加强生态建设,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空间、提升生态质量、改善生态功能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监管,完善制度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认真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合理的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管控机制;对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对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寻甸县以保障生态红线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在与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居民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二)划定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统一的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应与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相关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科学合理、持续可行的原则。畜禽禁养区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其范围是以各类区域的相应批复和有关法规为依据依法界定的。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协调相一致,监管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做到合理划定、科学保护、严格监管,切实起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畜牧业统筹发展的作用。

严格防疫、重点保护的原则。畜禽禁养区的划定,要根据不同种类畜禽养殖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处理好主次矛盾关系,强化畜禽防疫监督、严格执法、规范防疫秩序,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确保生态环境的真正改善。

强制执行、动态管理的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三)工作目标

完成全县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将禁养区划定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制定辖区范围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计划;全面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辖区范围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工作。

通过改造、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改善饲养方式、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使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并将持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措施。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优化全县的畜牧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二、划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修正版)。

(二)执行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三)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735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云环通〔2020〕12号);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昆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发现问题的通报的函》;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开展联合督导的通知》;

《昆明市深化河长制行动方案》;

《昆明市2017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寻甸县2018-2020年后续产业发展规划》;

《寻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寻甸县城市总体规划》;

《云南钟灵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7-2026)》;

《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6~2025年)》;

《凤龙湾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凤龙湾片区分区规划》;

《寻甸县凤龙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划定程序

(一)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必要的应当进行

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四)县级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上一级地方农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等12类。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鸡常年存栏≥5000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鸭常年存栏≥50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

畜禽养殖小区:指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鸡常年存栏≥10000羽,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鹅常年存栏≥1000只,鸭常年存栏≥10000只,兔常年存栏≥1000只。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四)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五)国家公园

指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六)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七)城镇居民区

指县城城市建成区范围、乡镇集镇建成区范围。

(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五、区域划定类型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六、禁养区划定技术原则、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已经获得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批复中确定的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执行。

境内主要饮用水源:清水海水库水源保护区、牛栏江流域寻甸段水资源保护区及全县16个乡镇(街道)的18个集中式饮用水源。

依据全县河长制工作划定的重要河流:前进河、马龙河。

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按照《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调整后的“昆明市清水海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图(调整后)”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边界为禁养区范围。

牛栏江水域寻甸段按照《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第五条,德泽水库以上干流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的区域为禁养区范围。

前进河、马龙河是牛栏江寻甸段的两条主要入江水源河流,按照《昆明市关于禁止畜禽养殖规定》中的要求:河道两侧各200米为禁养区范围。因前进河全段在寻甸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划定原则和方法不作重复划分。

全县16个乡镇(街道)的集中式水源点:鸡街镇的秧田箐水库、河口镇的化桃箐水库、塘子街道的石板河水库、柯渡镇的军民水库、羊街镇的丰乐水库、六哨乡的河边水库、功山镇的桑郎箐水库、七星镇的荷包田水库、先锋镇的龙潭箐水库等9个水源点属于湖库型水源。共计9个集中式水源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养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云南寻甸黑颈鹤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分为核心区、季节性核心区、实验区。禁养区范围以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划定的界线为禁养区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云南钟灵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规划范围内分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禁养区范围按照其规划边界范围执行。

凤龙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划定为禁养区。

红军长征柯渡纪念馆位于柯渡镇丹桂村委会丹桂村,1983年被云南省政府公布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被国务院公

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在《寻甸县柯渡旅游集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据划定原则和方法不作重复划分,本方案中不再对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进行禁养区的划定。

(四)城镇居民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寻甸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建成区及各个乡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县城及乡镇驻地的城乡建设

用地规划范围。

县城中心建成区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禁养区。

各个乡镇的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边界作为禁养区边界执行。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按照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确定禁养区边界。

寻甸县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分的是指寻甸县城及各个乡镇区域内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各中心完小等。这些学校均位于县城所在地和各个乡镇所在地,为城乡建设规划范围之内,依据禁养区不作重复划分原则,所以,本方案中不再划分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七、禁养区划定结果

禁养区划定点共计32个,禁养区总面积为527.704平方公

里。其中: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点12个,禁养区442.364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保护区:禁养点2个,禁养区42.243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禁养点2个,禁养区4.622平方公里;

4.城镇居民区:禁养点16个,禁养区38.475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1.昆明市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昆明市清水海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寻甸县境内范围,禁养区面积为291.38平方公里。

2.牛栏江。云南省牛栏江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禁养区面积为123.044平方公里。

3.马龙河。马龙河两岸外延200米为禁养区范围。马龙河禁养区面积为3.724平方公里。

4.塘子街道石板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3.189平方公里,

5.鸡街镇秧田箐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2.889平方公里。

6.河口镇化桃箐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2.369平方公里。

7.柯渡镇军民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848平方公里。

8.羊街镇丰乐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2.850平方公里。

9.功山镇桑郎箐水库径流范围即为禁养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6.45平方公里。

10.七星镇荷包田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772平方公里。

11.先锋镇龙潭箐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412平方公里。

12.六哨乡河边水库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为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面积为1.437平方公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点12个,禁养区442.364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1.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按照其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规划边界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32.113平方公里。

2.云南钟灵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按照其规划边界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0.13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保护区:禁养点2个,禁养区42.243平方公里。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1.凤龙湾国际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4.622平方公里。

2.柯渡红军长征纪念馆在《寻甸县柯渡旅游集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据划定原则和方法不作重复划分。

风景名胜区:禁养点2个,禁养区4.622平方公里。

(四)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1.寻甸县县城驻地仁德街道:禁养区划定以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6.2平方公里。

2.塘子街道:禁养区划定以塘子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3.51平方公里。

3.金所街道:禁养区划定以金所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95平方公里。

4.羊街镇:禁养区划定以羊街镇集镇总体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2.04平方公里。

5.倘甸镇:禁养区划定以倘甸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9.03平方公里。

6.柯渡镇:禁养区划定以柯渡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2.79平方公里。

7.功山镇:禁养区划定以功山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84平方公里。

8.七星镇:禁养区划定以七星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03平方公里。

9.河口镇:禁养区划定以河口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538平方公里。

10.先锋镇:禁养区划定以先锋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0.695平方公里。

11.鸡街镇:禁养区划定以鸡街镇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2.307平方公里。

12.凤合镇:禁养区划定以凤合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1.015平方公里。

13.甸沙乡:禁养区划定以甸沙乡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2.14平方公里。

14.金源乡:禁养区划定以金源乡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0.689平方公里。

15.六哨乡:禁养区划定以六哨乡集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0.801平方公里。

16.联合乡:禁养区划定以联合乡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执行。禁养区面积为0.9平方公里。

城镇居民区:禁养点16个,禁养区38.475平方公里。

八、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环保、农业、住建、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再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要鼓励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建设生态型畜牧养殖小区或养殖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二)加强长效监督机制

建立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工作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委成员包养殖场户的监管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小区)的要及时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

(三)禁养区内监管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加强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监管,禁止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全部关闭或搬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环境监管,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全部关闭或搬迁。

除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对于其他类型的禁养区,在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同时要加强对养殖专业户的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性管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防止产生的粪污对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严厉打击养殖违法行为。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一)法律依据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

各部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将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划定方案为依据,严格执行。

(二)控制管理

由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组建督查小组,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乡镇(街道)禁养区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常态式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乡镇(街道)牵头,由畜牧科和环保专员负责。

(三)违规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广泛宣传

建立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普及禁养区划分工作对生态系统及生活区域环境的好处,对支持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宣传,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让群众理解支持禁养区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五)资金与土地保障

1.资金、土地储备。县政府将禁养区搬迁拆除工作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将禁养区的搬迁拆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统筹安排,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将加大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按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办事;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管,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将禁养区内土地重新整合后,在适养区范围规划出畜禽养殖场用地,确保搬迁后养殖场能有足够的土地建设投产。

2.完善地理信息库。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应与自然资源局协调将禁养区的地理信息归入其数据库统一管理,以方便随时调阅,为日后的规划、环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其它说明事项

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寻甸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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