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金东国土分局等三部门《金东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9-14 16:41:07来源: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73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金东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和区财政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金东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金东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金东国土分局 区农林局 区财政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金华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一票否决原则。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要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要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用地多发高发的村(社区)集体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发放补偿资金。
(二)相互协作原则。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
(三)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充分征求行政执法、水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三、补偿的对象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补偿对象: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对象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以奖代补的补偿范围,可参照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来确定。有下列情况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情形等。
(三)资金来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财政用于耕地保护的专项补助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补偿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标准为每年80元/亩 (含省市补助资金)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与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挂钩。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当年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占用耕地1宗的,扣发当年该集体经济组织20%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如自行纠正到位的,扣发10 %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当年累计发生2宗的,扣发当年该集体经济组织50%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如自行纠正到位的,扣发20%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当年累计发生3宗(含)以上的,不予发放该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所在村(社区)连续两年(含)以上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且未能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扣发所在村(社区)年度保护耕地奖补资金。
五、违法违规用地发现途径
违法违规用地共有以下发现途径:(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二)土地执法巡查发现的;(三)信访举报查实的;(四)农业生产检查发现的;(五)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补偿资金发放和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奖补资金的发放
1.申报审查。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乡镇(街道)审查后发放,报区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金东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和区财政局对村级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涉及的耕地面积、违法用地宗数等内容进行抽查。
2.资金拨付。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数据,金东国土分局会同区农林局对补偿范围进行年度校核,区财政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0元/亩下达奖补资金。
3.方案公示。资金分配方案实行区级、乡级和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在6月底前将奖补资金发放到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
(二)奖补资金使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国土、财政、农林、监察、审计、水务、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的日常工作,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工作机构,加强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补偿范围的核实确定、统计汇总、公示上报,补偿资金的审查与发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等工作,及时解决本辖区内耕地奖补机制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金东国土分局依据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分村土地利用现状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违法用地面积及宗数的认定和耕地面积的核定等非农化认定工作,并会同区农林局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农林局负责整合农业三项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订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耕地的非粮化认定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并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要定期抽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对违反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多湖街道、东孝街道、源东乡、曹宅镇、塘雅镇、澧浦镇、岭下镇和江东镇2015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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