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2021-09-10 17:28:40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434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在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本方案实施时,已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实施方案保障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从其规定。
(二)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自2020年3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重复征地的不重复享受补助。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已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不按照本方案选择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统筹账户资金并入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二、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1.自2020年3月1日起,未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为保障原待遇不降低,补足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不可继承。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3.为确保制度平稳衔接过渡,2020年3月1日已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4.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领取附加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自2020年3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其中,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三、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及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协调、督促。
组 长:赵 昆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蔡文超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鲁朝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梓诚 区财政局局长
许云华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杨 聪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彭诗棋 区科信局局长
姚 海 区审计局局长
施正文 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副局长
黄昌顺 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小军 金马街道办事处主任
邹 彪 太和街道办事处主任
施 飞 吴井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海韬 官渡街道办事处主任
戴 伟 小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吉明 六甲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志新 矣六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分别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专项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工协作,加强对口联系,负责收集分析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二)明确职责分工
官渡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社保审核、参保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人民政府补助所需资金的划拨、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金征收和清欠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审核,协同做好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对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户籍、年龄等身份信息的确认工作;
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搭建,促进政府信息数据共享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情况的梳理、相关政策宣传和信息公示工作;对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身份确定、信息录入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等工作;确保各项参保指标任务完成,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本方案涉及的改革群体人数较多,在推进工作中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完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一)确保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平稳衔接
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直接纳入《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进行衔接并享受补助。衔接工作涉及人员广、金额大、时限性强,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维稳工作。
1.确保待遇发放
确保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并领取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待遇不中断,不降低。对同时享受“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做好待遇合并发放工作。
2.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进行对比,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动员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及参保补助工作
除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之外,所有被征地人员必须进行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才能纳入方案的保障范围,按照规定享受补助。
1.严格按照保障范围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在前期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杜绝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的错报、漏报导致执行政策存在偏差。
2.广泛宣传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规定,为将被征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动员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方案实施后,我区征地工作将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在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时,积极动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养老保障权益和土地征用同落实。
3.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补助工作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和办法及时将参保人缴费补助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和办法及时将参保人的缴费补助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三)强化督查检查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认真落实。区目督办要建立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作机制,纳入重大改革事项督查范围,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责任清单,有针对性地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此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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