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10 10:44:33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6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长兴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含无房户救助,下同)工作,聚力聚焦农村困难家庭“住有所居、住房安全有保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发现一户、治理一户,一户不落、动态清零”目标,健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长效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开展即时救助治理,确保D级危房不住人,C级危房及时改造,实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
二、救助对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的对象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救助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济困难。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民政部门共享至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信息为准,即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支出型贫困户4类农村困难家庭。
(二)住房困难。困难家庭户主名下无房或房屋经鉴定为为C级或D级危房。
房屋排查鉴定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规定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各乡镇(街道、园区)也可结合实际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组织对符合条件的4类困难家庭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鉴定费用由乡镇(街道、园区)自行负责。
三、救助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可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相关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拆建、维修加固、购置、租赁、安置等方式实施治理。
(一)采用新建、拆建方式的,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以适用性为标准控制拟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积。对有超高、超面积或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救助。
(二)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要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重点对影响房屋安全的主体结构进行加固修缮,屋顶采取防漏防渗等处理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采用购置、租赁方式的,拟购置或租赁的房屋必须为结构安全的合法房屋,由救助对象与该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行协商一致后,办理购置(租赁)手续。
(四)采用安置方式的,由乡镇(街道、园区)或村(居)委会兜底安置到结构安全的合法房屋居住。
对采用新建、拆建、维修加固方式治理的,还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规定,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并结合农房实际情况,保证改造后农房质量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
四、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资金按照“省级补助一点、县级补助一点、乡镇配套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原则,其中县级补助(含省补资金)和乡镇配套标准如下:
(一)县级补助标准。
1.采用新建或拆建方式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万元/户;
2.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按最终审计价格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
3.采用安置、购置方式的,给予2万元/户补助;
4.采用租赁方式的,符合公租房保障要求的则按公租房政策予以保障,不符合的则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二)乡镇配套标准。各乡镇(街道、园区)按不低于县级补助标准的50%进行配套补助,但采用租赁方式的除外。
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五、实施程序
(一)农户申请。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兴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等困难家庭身份证明复印件;
3.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复印件;委托代建(修缮)的困难家庭需提供委托代建(修缮)协议;安置(购置、租赁)的困难家庭需提供的安置(购置、租赁)协议。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村民评议。村(居)委会收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乡镇审查。各乡镇(街道、园区)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必须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对拟治理的危房进行危房鉴定、资料存档,并经农户同意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核准。县建设局、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园区)上报的申请材料按各自职责进行汇总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园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治理。对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应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并妥善做好人员安置。采用新建、拆建、维修加固方式的,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村(居)委会或救助对象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六)组织验收。治理完成后,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及时组织初步验收,达不到改造标准的,应限期完成整改;达到改造标准的,上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及时组织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达到房屋建筑安全、居住功能基本齐全后予以验收通过。
(七)资金管理。县级验收完成后,按救助标准由县财政局统一将资金核拨到各乡镇(街道、园区),再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或村(居)委会将救助资金统一一次性发放到救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救助对象委托村(居)委会进行危房改造的,救助资金发放按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收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一户一档”资料并上报县建设局。“一户一档”资料包括: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等困难家庭身份证明复印件、《长兴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申报表》、危房鉴定报告、公示材料、救助资金发放凭证、相关协议以及危房改造前、改造后照片等资料。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及时将农户档案信息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浙江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园区)要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对巡查发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及时实施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县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4类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名单审核、确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救助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建房审批等工作。其他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园区)在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要优化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和程序,保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改造;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发动慈善基金、乡贤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救助;对因没有收入来源等确实无力自筹资金进行危房治理改造的极度贫困家庭,要想方设法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农户主动参与、投工投劳。
(三)强化资金管理。救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从严处理。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治理的房屋仅限于救助对象农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否则一经发现,其救助资金一律不予发放,已发放的一律追回。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及时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落实整改。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1月10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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