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农业“标准地”出让、出租模式操作 流程和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
2021-09-09 11:50:52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57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标准地”供地模式、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农业产业融合项目建设“标准地”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湖政办便函〔2019〕22号)、《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吴政办便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农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模式的审批管理、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农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模式流程
1.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清单,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报相关供地资料,进行初审。同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地块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2.初审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请区政府召开供地联席会议审查项目。
3.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准入要求,组织“带条件”的公开出让,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的100%设定。
4.土地成交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分别以受让人、出让人、监管人、交地人的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农业“标准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模式流程
1.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清单,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报入市审核表,进行初审。同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地块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2.初审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委托进行地价评估,并将有关评估价格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邀请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席,会上应公布评估地价,确认供地模式、出让地价、竞买资格、地块规划方案等事项并形成会议决议。
4.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议决议,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书面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代为协议出让。
5.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代为协议出让。
6.土地成交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以出让人、受让人的名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以鉴证人的名义,四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农业“标准地”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模式流程
1.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的农业“标准地”项目清单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报出租审核表,进行初审。同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地块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2.初审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核算出全部农转土地规费,由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足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邀请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席,会上应公布地块出租方案,明确农业“标准地”项目的性质、租赁资格、出租地块规划建设方案、出租年限、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期满续租、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形成会议决议。
4.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议决议,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同时,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向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租金。
5.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以出租人、承租人的名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以鉴证人的名义,四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四、农业“标准地”年限、价格及价款收取事项
1.以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模式供地的农业“标准地”出租年限原则上不高于38年(即至2058年12月31日止),租金价格原则上不低于29.6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租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取。
2.以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模式供地的农业“标准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高于38年(即至2058年12月31日止),出让起始价格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价款由受让人缴纳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3.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模式供地的农业“标准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高于38年(即至2058年12月31日止),出让起始价格按不同片区,不同面积确定,其中5亩以内(含5亩)的,东部片区(高新区、织里、八里店)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西部片区(道场、妙西、东林、埭溪)原则上不低于40万元/亩;5-15亩(含15亩)的,东部片区原则上不低于55万元/亩,西部片区原则上不低于45万元/亩;15亩以上的,按照该宗地实际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收取、结算按现行政策执行(15亩以内<含15亩>,按市工业大好高项目标准结算;15亩以上,按实际土地用途结算)。
五、农业“标准地”建设用地颁证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农业“标准地”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土地价款后,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为农业“标准地”。
六、农业“标准地”项目开工建设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用地面积、建设投资规模、开竣工时间、吸引劳动力就业人数、带动周边农户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
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通过施工图审查,经住建部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农业“标准地”项目的竣工验收
1.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合同和协议约定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和督促项目开竣工建设。
2.项目按期建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复核验收。
3.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复核验收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换发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权证。
八、农业“标准地”项目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1.农业“标准地”作为农业项目的配套建设用地,参照坡地村镇项目不设建筑密度、人防配套、停车场等相关要求,适当放宽红线退让;原则上应统一规划,统一办理出让(出租)手续,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割转让。
2.农业“标准地”应与农业园区用地做到“同进同出”,即农业“标准地”在转让(转租)时,农业园区用地也应同时转租;农业园区用地在转租时,农业“标准地”也应随之转让(转租)。
3.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园区流转租赁的,应同时无偿退还对应的农业“标准地”使用权,地上建筑不做补偿。
4.农业“标准地”因司法裁定等强制程序发生转让的,买受人也应按照“同出同进”原则,向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园区用地或向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租园区用地。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上申请农业“标准地”获得批准并完成农转手续后,因自身原因放弃项目实施的,相关的农转费用由该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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