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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细则

2021-09-08 17:39:33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83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长顺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细则-官网截图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三)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项目、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疫情等需要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本组的组管委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须经两名以上组管委成员签字后提交村委会核实。

2.公示上报。村(居)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签字上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审核。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组织镇(乡、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2.审批。对联合审核通过的农户,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农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中,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乡、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户,由镇(乡、街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意见在7个工作日完成。

3.备案。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审批通过的农户名单清册在次月5日前分别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备案清册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进行复核,对审批意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及时进行纠正。

4.复核复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对镇(乡、街道)审批的进行复核抽查,复查率不低于50%,对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镇(乡、街道)及时整改。

四、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每户申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具备条件可以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得易地新建。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农户在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内容中应包含原宅基地复耕复绿内容);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5.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

(一)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设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负责办理审批、审核事项。

(二)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量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规划设计农村住房建设风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村民建房安全及质量监督管理,编印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楼层风格风貌图)。

其他县水务、生态环境、林业、公共交易、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操作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操作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本操作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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