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9-06 16:30:37来源: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长葛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长葛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9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精神,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规范履行相关手续,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及饲料饲草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耕地“非农”管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违法违规批准和使用土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管控。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巩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排查整治成果,防止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行为再次反弹发生。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要根据我市作为平原地区的资源禀赋,科学统筹做好耕地保护与植树造林绿化任务的衔接,统筹安排好造林绿化用地,精细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林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新建的铁路、公路绿化带,严格按照“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的规定执行,对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科学规范开展通道绿化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产业集聚区、大周产业集聚区、市产业新城管委会、市林业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从严从实,持续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坚决遏制新增,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不断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业备案范围、规范备案材料及程序,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加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新建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3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建立健全废弃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机制,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必须在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严禁借土地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之名擅自或变相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农地农用,严禁违反规划进行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办),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4.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严禁违法违规批准和使用土地。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报批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选址应少占或不占耕地,使用后土地恢复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随意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严禁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临时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履行到期复垦义务。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耕作层和闲置、荒芜耕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镇(办)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以及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或被认定为“严格管控类”污染地块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以后凡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各镇(办)
(二)严格耕地用途管控。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小麦、玉米、稻谷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料、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可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罚措施,切实做到两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以及从事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各镇(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各镇(办)要严格落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后期监管制度,完善后期监管措施,确保整治新增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保新增耕地按照管护期限处于耕种状态,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新增耕地必须要落实土地平整、地力培肥等具体工程措施,严禁违法违规毁林造地,主要种植粮、棉、油、蔬菜等农作物,严禁新增耕地建设占用、种植园林木和撂荒。对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整治、“五类农用地”暨宜耕后备资源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等各类项目进行开发、复垦、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建设的要立即停止,责令限期恢复农作物种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涉及的镇(办)在镇域、办事处辖区内按照规定时间实施同等面积的新增耕地弥补补充。
责任单位:各镇(办),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发展中心
(四)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镇(办)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
(五)严格治理耕地弃耕撂荒。各镇(办)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耕地弃耕撂荒整治,着力改善撂荒耕地耕作条件,推行撂荒耕地流转,统一组织耕种、代耕代种等。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弃耕撂荒的责任和要求,经营权人弃耕撂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发放办法,强化种粮导向,取消撂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撂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各镇(办)要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依法予以处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制止耕地弃耕撂荒。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减少耕地弃耕撂荒。严格各类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生态保护,对于补充耕地来源进行充分论证,防止新增耕地撂荒。对因灾损坏的耕地,及时组织修复,为农民复耕提供便利,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科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制度,增强农民保护耕地自觉性,形成遏制耕地弃耕撂荒的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严格规范流转土地管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镇奖励、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政策,争取上级对粮食主产区给予利益补偿,着力保护和调动镇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将县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联农带农机制,让种粮农民合理分享粮食增值带来的收益。贯彻落实国家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预约、订单收购,推进优质小麦等专种、专收、专储、专用,确保实现优粮优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有序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各镇(办),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镇(办)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辖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作为硬任务抓实抓细。强化粮食种植面积目标责任制,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个行政村,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121.26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1.71亿斤。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党政同责要求,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优化考核指标,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镇(办)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托上级每半年开展一次的全省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各镇(办)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各镇(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要联动协作,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控。要根据土壤安全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辖区内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小麦、玉米、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监测,开展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农场、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耕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的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镇(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抓紧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处置整改,坚决制止各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各镇(办)落实工作方案情况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排查情况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压实工作任务。各镇(办)要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对新增“非农化”“非粮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对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新增问题做到“零容忍”。同时,对已经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下步根据上级整改政策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整改落实;在排查整改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常态化、制度化。
(三)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相挂钩考核权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四)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坚守耕地红线、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推动形成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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