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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1-09-06 16:24:05来源:禹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州市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7日

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禹州市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严格乡级预算管理,均衡乡镇(街道)间财力分配,充分调动乡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严格乡级预算管理、均衡乡镇(街道)间财力分配为目标,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保证乡级基本支出,鼓励乡级增加收入,实行“区分类别、税种分享、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增收奖励、短收不补、动态调整”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乡财政关系,为建设“工业强市、文明新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理念,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政资金配置使用绩效,切实硬化预算约束。

2.注重统筹协调。优化调整财力分配结构,既保证市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增强对全市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注重乡镇(街道)之间的财力均衡性,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强化支出保障。推动市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优化市乡财力配置,激励乡级尽力保障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4.突出激励约束。统筹考虑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差异,将适宜乡级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归乡级,实行动态灵活的税收划分和超收分成办法,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5.实行动态调整。在保持市乡财政体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每年对收入基数重新核定,实现对乡镇财政体制的动态管理。

二、市乡收入范围划分

按照行业、收入性质、重点税源企业、属地和税种划分相结合的整体思路,兼顾市乡两级收入利益,以充分调动乡级征管积极性为目的,重新调整划分市乡收入范围。

(一)市级收入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和非税收入;驻禹国有企业、原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和非税收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公交等城乡公用事业所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和非税收入;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证券等现代服务业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和非税收入;全市范围内的税务稽查收入;全市范围内资源乡镇实现的资源税、城区四个街道及城市新扩区(褚河镇、郭连镇)实现契税、全市范围内实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税源收入。

(二)乡级收入范围

乡镇(街道)辖区内不属于市级收入范围的税源企业所实现的地方级税收;乡镇(街道)所实现的非税收入(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征收);在乡镇辖区内原属市本级收入范围企业所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全额下放为乡级收入,所实现的其他地方级税收收入按入库额的30%下放为乡级收入;市财政投资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实现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部下放为乡级收入,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相关乡镇(街道)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收入范围划分

市级或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的企业,所实现的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之外的地方级税收和非税收入为市本级收入,该范围内实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下放至属地乡镇(街道),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相关乡镇(街道)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的企业实现的地方级税收为乡级收入,该范围内实现的乡级收入划归属地乡镇(街道),涉及到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乡镇(街道)和属地乡镇(街道)的,收入划分按禹州市招商引资方面相关政策执行;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相关乡镇(街道)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税种分享划分

按照[支出基数/上两年税收平均数(资源乡镇扣除资源税、城区四个街道及城市新扩区扣除契税)]比重(以下简称“比重”),“比重”小于10%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乡分享比例为6:4;“比重”高于10%(含)小于40%的,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5: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比重”高于40%(含),税种分享按乡镇(街道)分类确定市乡分享比例。

1.城区四个街道及城市新扩区:其收入范围内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个税种为市级和乡级共享税种。其市乡分享比例为城镇土地使用税3:7,土地增值税8:2,城市维护建设税7:3;其中“比重”小于10%的颍川街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乡分享比例为6:4;“比重”高于10%(含)小于40%的钧台街道、夏都街道、韩城街道、褚河镇等4个乡镇(街道),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5: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比重”高于40%(含)的郭连镇,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4:6,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

2.资源乡镇:包括梁北镇、方山镇、古城镇、无梁镇、浅井镇、苌庄镇、磨街乡、文殊镇、鸿畅镇、鸠山镇等10个乡镇,其收入范围内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为市级和乡级共享税种。其中“比重”小于10%的浅井镇,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乡分享比例为6:4;“比重”大于10%(含)小于40%的梁北镇、古城镇、无梁镇、苌庄镇等4个乡镇,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5: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比重”高于40%(含)的方山镇、磨街乡、文殊镇、鸿畅镇、鸠山镇等5个乡镇,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3:7,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

3.农业乡镇:包括顺店镇、范坡镇、火龙镇、方岗镇、张得镇、小吕镇、朱阁镇、花石镇、山货乡等9个乡镇,其收入范围内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为市级和乡级共享税种。其中“比重”大于10%(含)小于40%的范坡镇,其市乡分享比例分别为增值税5: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4;“比重”高于40%(含)的顺店镇、火龙镇、方岗镇、张得镇、小吕镇、朱阁镇、花石镇、山货乡等8个乡镇,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乡分享比例为2:8。

4.神垕镇:其收入范围内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为市级和乡级共享税种,其市乡分享比例为2:8。

(五)其他事项

1.乡级收入范围内除税种分享以外实现的其他税收收入全额为乡级收入,不再实行单独结算,随体制统一结算。

2.乡镇(街道)所实现的非税收入(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征收)为乡级收入,不再按乡镇类别划分分享比例,全额计入乡级收入任务,市级不再参与分成。

3.取消对城区四个街道范围内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定额上解。

三、乡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乡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乡级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乡级机构运转支出、乡级信访稳定支出、乡级辖区内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用乡级财力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乡级政府性债务支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级必须保障的法定支出,以及其他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等。

凡属乡级安排的事项,由乡级在自有财力范围内统筹解决;对于市级和乡级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安排支出事项前由市政府先行确定市乡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明确市级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级招商引资企业占用乡镇(街道)土地的租金支出,市政府统一核定租金标准内的支出责任为市级支出责任,标准之外的支出责任为乡级支出责任。

市直单位向乡镇(街道)安排专项工作任务和建设任务时,应首先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市乡支出责任划分和分担比例;凡未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事项,市级财政一律不予承担。

四、乡级收支基数核定

(一)收入基数核定

按照乡级收入范围,以上两年度分乡镇(街道)财政收入为基础,扣除税种市级分享部分后,取两年收入平均数核定分乡镇(街道)收入基数。收入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不作调整,体制运行期内按照滚动管理方式,取上两年度数据依照上述核算办法,每年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

(二)支出基数核定

乡镇(街道)支出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基数、公用经费基数。

1.人员经费基数。乡镇(街道)人员经费基数主要用于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执行政策和标准据实核定。

2.公用经费基数。乡镇(街道)公用经费基数主要用于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基数按照乡镇(街道)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定员定额标准分档核定,其标准采取因素法,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调节予以分档核定,分为年人均1.5万元、1.7万元和2万元三档。

支出基数核定后,体制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体制运行期内若遇重大增支政策性调整,由市财政局统一予以核定调整。

五、乡镇(街道)类别划分和超收分成办法

按照划定的乡级收入范围和收支基数,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税源分布、财力状况、支出责任和发展需要,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共分为定额补助、超收分成和超收全留三大类。

(一)定额补助类

对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确定为定额补助乡镇(街道),共3个:鸿畅镇、鸠山镇、山货乡。定额补助数额为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差额,通过市对乡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的方式予以定额补助。

(二)超收分成类

对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确定为超收分成乡镇(街道)。超收分成是指乡镇(街道)年度收入比支出基数超收部分按照划定的档次类别,市乡按比例分成。依其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情况,划分三个档次类别,分别确定超收分成比例。

核定超收分成乡镇(街道)共22个,按照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划分三个档次:

一档(6个):颍川街道、钧台街道、梁北镇、无梁镇、浅井镇、苌庄镇,其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比重小于40%,市乡超收分成比例为7:3;

二档(5个):夏都街道、褚河镇、古城镇、火龙镇、范坡镇,其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比重在40%—60%之间,市乡超收分成比例为4:6;

三档(11个):韩城街道、郭连镇、方山镇、顺店镇、磨街乡、文殊镇、方岗镇、花石镇、张得镇、小吕镇、朱阁镇,其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比重在60%以上,市乡超收分成比例为2:8。

(三)超收全留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持续加大对神垕古镇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神垕镇收入范围内当年实现的乡级收入,扣除市级税种分享后超过其支出基数部分全额留成,市本级不再分成。神垕镇要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积极化解乡级存量债务,不得超预算安排项目支出。

(四)其他事项

对于超收分成类乡镇(街道),当年收入(扣除市级税种分享后)减去其支出基数不超过500万元的(含),市级不再分成;当年收入超过500万元,按体制分成后乡级分成少于500万元的,乡级分成按500万元计算。

六、进一步规范市对乡转移支付机制

(一)市对乡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

乡镇(街道)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是指乡镇(街道)核定的支出基数水平。对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其差额部分由市级通过下达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的方式予以定额补助。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额根据定额补助乡镇(街道)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市财政局年初一次性分乡镇(街道)下达,编入乡级年初预算,市财政局按月均衡调拨现金。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额为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核定后年度内不作调整;动态调整为超收分成类乡镇(街道)时,定额补助相应取消。对于完不成年度收入基数的,市级不作追加补助,由乡镇(街道)压减公用经费优先保障人员经费。

(二)市对乡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对上级财政下达对乡级的转移支付补助、属于市级或市乡共担的支出责任、需由乡级实施的支出项目,市对乡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由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需确定承担比例的应先明确承担比例),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项目决算报告,经审核后予以下达补助,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库款情况统筹调拨现金予以保障,乡镇(街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快构建严格的乡级预算约束机制。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法定理念,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安排要与财力状况相适应,严禁出现乡镇(街道)超预算随意安排项目而由市级财政“买单”的情况。要硬化预算约束,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新增债务,对有历史债务和赤字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逐年消化机制。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核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

(二)动态调整超收分成办法。对于定额补助乡镇(街道)全年税收分享后收入超出支出基数,自动调整为超收分成类乡镇(街道);对于超收分成乡镇(街道),在当年重新核定收入基数后,依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情况自动调整档次。[注:以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在超收分成档次划分比重附近的乡镇(街道)。年度中因收入增加,在下年度动态调整中进入更高档次超收分成类别的乡镇(街道),在计算超收分成时,乡级分成低于体制执行中上年度分成的,按上年度分成核定。]

(三)切实完善增收奖励、短收不补的激励约束办法

1.定额补助类乡镇(街道)。全年税收分享后收入超过当年本级核定“收入基数”部分,市乡超收分成比例为2:8;若出现短收,市级不再给予补助,由乡镇(街道)自行压减相应支出。

2.超收分成和超收全留类乡镇(街道)。对于全年实际收入比上年收入增收且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收入任务的,用市本级财力给予增收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该乡镇(街道)因税种分享形成的上解市级收入为基数乘以当年收入增幅,增幅超过20%的按20%计算,乡镇(街道)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含)按200万元计算。

八、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乡级预算管理。严格落实《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最美乡级预算”评比活动,以严格评比为导向,引导乡级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要坚持“保工资、保基本运转、保基本民生”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不折不扣落实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坚决兜牢“三保”底线。要盘活各类存量,完善结余资金收回机制,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加强资产管理,增强财政统筹能力。要健全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要加强财政监督,健全各项制度,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确保乡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严格乡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先谋事、再排钱”,建立以项目为核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编制、执行、核算、内控、绩效、监督等一体化、全流程管理;依托预算一体化建设,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严格动态监控,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及时发现各类问题,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加强财务报销审核,对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要深入推进乡级公务卡改革,建立完善乡级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

(三)切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格界定收入级次是新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切实做好收入级次划分管理工作,防止收入流失和混级入库现象发生。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中,要将收入真实性、预算级次审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保障财政收入真实可靠,确保按预算级次准确入库。对在我市境内无序拉税引税等行为,一经查实,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市本级财力损失的,除在年终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扣回后,将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基层财政建设。要合理界定和充实基层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基层财政就地和就近实施财政资金监管的优势,强化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各类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健全基层财政管理制度,强化基层财政内部控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要加强基层财政干部队伍培训和建设,结合税源管理、资金管理等实际,推进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九、其他事项

(一)此次调整后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市之前下发的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在本轮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大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全市财力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时,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适时对市乡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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