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9-03 17:29:39来源: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依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先保后征原则。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三)谁征谁保原则。由市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四)同地同价原则。在卫辉市辖区内,被征收同等土地面积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三、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7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
补贴对象可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指定一人或多人,也可以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四、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由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实际征地面积给予补贴。
(二)每征一亩地的补贴标准,按新乡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确定。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按政策所得的补贴资金,由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享有,补贴对象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其平均分配。
五、补贴方式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本市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本市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本市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六、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费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市政府安排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主要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
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调整的标准并公布实施的时间为准。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相关情况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七、新老政策衔接
(一)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当年筹集标准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全部用于按相关规定确定的保障对象。
(二)2019年7月1日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上述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2019年7月1日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贴。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市政府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
征地获批准后,征地政府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
1.村委会(社区)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
2.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乡(镇)初审结果,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时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5.市财政局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结果,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和衔接办法,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如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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