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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

2018-11-13 11:17:36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793

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发〔201811号)

2018112

为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加快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谱写新时代钦州发展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和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见效。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定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配套协同、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总结经验、示范引导,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以问题为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目标任务

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 分类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制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方案。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资产的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清产核资具体对象是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如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则清产核资对象为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以及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具体范围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水库水面除外)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对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纳入账内核算,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清资产类别。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并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总台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2. 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相应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社区),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各界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3.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市、县(区)信息化监管平台和数据库。加强清产核资数据的录入、校验、审核,逐级汇交工作,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代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农村会计委派制和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出纳岗位专职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统计监测,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加强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合理利用。

(二)扎实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 折股量化股权。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经营性资产和收益较多的村(社区),要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对经营性资产和收益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但资源性资产较多的村(社区),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先界定固化成员,明确成员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数额,暂不量化资产,待集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量化集体资产,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值。对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都较少的村(社区),可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服务。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确定权重和比例。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2. 确认成员身份。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政策,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居住时间长短、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是对村民、婚嫁妇女、入赘人员、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认定。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具体确认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做到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认成员身份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确保成员身份精准无误。成员身份确认后,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 保障股份权利。组织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落实股份收益分红,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收益的分配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尊重群众意愿,组建不同层级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发展方式。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的基础上,镇可以组建经济联合总社,行政村可以组建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可以组建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制定运作章程,并依据章程选举产生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要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职能关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积极推动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2. 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制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落实县(区)的主体责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各类集体所有的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承接民办公助、“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财政补助项目。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未承包到户和新增的集体所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支持依法流转土地和有偿利用撂荒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民间传统文化体验、科技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田园综合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综合服务社、便民服务店、劳务中介公司等服务实体,提高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开展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供销合作社合作经营,发展生产项目,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水电、矿产、风能、光伏资源开发以及各类商业开发,农村集体土地被占用的要赋予集体股权。

3.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农村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可投资参股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各县(区)、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的监控,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4. 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各县(区)、镇(街道)要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度,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提供场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评估、融资担保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场流转。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场公开流转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总体安排:2018年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和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20196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全面铺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2021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同时,鼓励完成清产核资且条件成熟的镇、村直接开展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和股份改革等工作,提前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一)试点推进,调查部署阶段(2018年年底前)。确定灵山县为自治区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县,按自治区部署和要求整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市级确定1个镇、各县(区)各确定1个行政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机构、时间节点和方法步骤,做好改革动员和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要上报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县(区)要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市级要制定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方案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灵山县要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县(区)要建立1个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试点工作。

(二)全面铺开,股份制改革阶段(20191月-20216月)。20193月底前,各县(区)要对所辖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村民小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少于50%,重点检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清理登记情况、核实确认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0194月底前,市级要组织力量对各县(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20196底前全市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打好基础。2019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试点县、试点镇、试点村的试点工作并全面铺开,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各镇(街道)、村(社区)制定股权配置相关办法,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

(三)自查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217月-10月)。各县(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做好阶段性总结。202110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基本建成自治区、市、县(区)、镇(街道)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网络平台。

(四)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阶段(202111月-12月)。各县(区)根据上级反馈整改意见,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及时总结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统筹部署、市级督导落实、县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成立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及驻钦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抽调专人办公。各县(区)、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集中办公,人员要有5人以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3人以上。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见行动见真效。市委农办、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抓好政策制定、宣传培训、任务分解、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做好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力量;市绩效办协助做好改革考核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好相关工作经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财政扶持范围,对申报财政支农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政策倾斜,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确认、地类界定、用地性质确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登记等;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资源、水利设施的权属确认;市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林木权属确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及畜禽养殖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权属确认;市工商局负责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市金融办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融资试点,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制定相应的抵押、担保管理办法及与之相配套的登记管理办法;市税务局负责提出农村集体产权税收政策意见,切实落实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费减免政策;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开立工作;市妇联、教育、公安、民政、卫计、信访、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户籍改革、农村养老、妇女权益保障、信访调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审批、办证时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办证时间。

(三)健全运营机制。各县(区)要根据中央、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

(四)狠抓宣传培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将宣传发动工作做足做好,让农民广泛参与,争取农民支持,发挥好群众主体作用。

(五)强化督促检查。要按照改革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的要求定期督查,实行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各县(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日上报上月工作进度,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1次工作进度。

(六)维护社会稳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做好政策解答,消除群众顾虑,稳步推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注:钦州市,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花是龙船花,市树是秋枫。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部,东与北海市、玉林市相连,南临钦州湾,西与防城港市毗邻,北与南宁市接壤。辖2个区2个县:钦南区、钦北区,灵山县、浦北县。面积10843平方公里,人口409.13万(2016年户籍)。

钦州市是岭南广府文化重要的兴盛地、传承地之一;是中国大蚝之乡、中国香蕉之乡、中国荔枝之乡、中国奶水牛之乡。地貌主要属丘陵;东、西、北、中属丘陵山区,南属岗地、平原;地势为西北及东北部高,自北向南倾斜。气候属海洋季风气候,山有六万大山、十万大山,河流有茅岭江、大榄江、郁江、南流江、钦江、大风江等。

钦州市旅游景点有三娘湾、八寨沟、冯子材故居、刘永福故居、大芦村民族风情、 麻蓝岛、龙门群岛(七十二泾)、三海岩、灵东水库、越州天湖、马鞍山遗址、独料遗址、古立山岗遗址、合浦郡址、越州古城址、安州故址、钦州遗址、天涯亭、广州会馆、大朗书院、绥丰书院、大芦古宅群、竹山古宅群、苏村古宅群、久隆古墓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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