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8-18 09:36:59来源: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5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已经2021年3月22日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9日
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两品一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1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两品一标”农产品(含水产品和干果林产品等),包括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两品一标”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第四条 全县从事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且注册登记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提出奖励申请。
第五条 “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标准是: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2000元,但每个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2000元。
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有机转换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对获证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两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补。
第七条 “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程序是: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需填写《郏县“两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证书原件;
(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审核后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年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两品一标”农产品获奖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农业奖补项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产品抽检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四)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部门的监督和抽检工作的;
(五)不按照“两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规程生产、加工、经营的;
(六)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的。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首次奖励对象为2021年度获得“两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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