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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7 17:28:11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7日

关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坚持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在盘活集体资产、发展村级物业项目、联合开发经营上下足功夫,着力增强造血功能,建立集体经济发展长效机制,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扶持对象

县内集体经济薄弱村,主要扶持年收入不足10万元(年收入包括各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不含项目补助和村干部报酬补助)的集体经济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以上一年度收入为基准。

三、扶持范围

村级物业项目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投资主体,因地制宜,利用集体留用地和村属闲置的办公用房、会堂、废旧厂房、老校舍、老仓库等新建、改建,或县、统筹区(乡镇<街道>)两级分别集中统一新建、改建、扩建用于发展一、二、三产所需的标准厂房、仓储用房、农贸市场、商铺店面等项目。通过单村独建、联合开发、联合购置等形式拥有产权,进行租赁经营,增加村集体可支配收入的经营性项目,主要形式为:

(一)单村独建类。利用村集体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单体型村级物业项目。项目建筑面积要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

(二)多村联建类。两个以上行政村利用村集体留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异地集中建设村级物业项目,集中资金、资源,采用“统一建设、统一租赁、统一分红”的模式,组团式经营村级物业项目。多村联建项目建筑面积要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联合开发类。依托现有的县国有公司或另行注册的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县、统筹区(乡镇<街道>)两级分别集中统一实施联合开发村级物业项目,按照“自愿入股、资金安全、回报稳定、增值保值、持续发展”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出租)、统一收益分配”的原则,在城区、中心镇、工业园区等区位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分期建设集体经济薄弱村物业园。建成后对外招租,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投资回报率为准绳,优选投资企业,租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四)联合购置类。可以在城区、镇区等地优选购置厂房、商住用房或服务用房等,用于租赁经营。出租后,租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补助。根据薄弱村数量和年度扶持计划,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县财政每年整合一定的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县、统筹区(乡镇<街道>)两级联合开发、联合购置村级物业项目。单村独建、多村联建类村级物业项目,需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700元(分为三档,5个山区乡500元,城区700元,其他乡镇600元),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集中联合开发、联合购置类村级物业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和自愿入股的薄弱村按5:1比例投入,入股的薄弱村每村出资10万元(其中5万元可通过银行贴息贷款解决),县财政配套补助50万元;统筹区(乡镇<街道>)联合开发类村级物业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区(乡镇<街道>)、自愿入股的薄弱村按4:4:2比例投入,各村50%出资额也可通过银行贴息贷款解决。多村联合购置村级物业项目,按购置额50%补助,补助总额每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强化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落实薄弱村发展需要的用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的房产和建设用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以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

(三)实施税费减免。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加强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级物业项目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村级物业项目建设。各村涉及的借款额度、期限均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发展村级物业项目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项目涉及的政策和各种难题。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发展合力。县财政局负责村级物业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县发改局负责村级物业项目的立项,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分别负责村级物业项目的用地保障和规划选址,县行政审批局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管理和服务内容给予扶持和帮助。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抓好具体组织和实施,履行好辖区内发展村级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直接监管职责。

(二)强化统筹规划。各乡镇(街道)要结合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好村级物业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提出符合实际的目标任务。对跨乡镇异地联建物业的,由各统筹区(乡镇<街道>)牵头,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高效益开发建设。

(三)强化项目管理。发展村级物业项目要坚持稳健原则,降低市场风险,做到项目可行、程序到位、建设规范、效益明显。单村独建、多村联建类村级物业项目,须由村提出立项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联合开发、联合购置类村级物业项目由项目业主牵头直接报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评估,予以确认后方可实施。项目工程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预决算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确定后实行招投标确定,项目资金要规范管理。项目竣工后,单村独建、多村联建类村级物业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后,向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消除薄弱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联合开发类村级物业项目验收完成后,要做好产权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责任。所有村级物业项目租赁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租赁合同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租金每年定期收取,且先收后用。

(四)强化质量管理。村级物业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各项目要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全程全方位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五)强化财务监管。考虑到村级物业项目的公益性,为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购置村级物业项目的,要做好市场评估分析工作,原则上购置价格不得高于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对新建、改建的村级物业项目,要做好项目审核结算工作,切实加强资金风险防控。乡镇(街道)要在发展村级物业项目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确保村级物业资产安全。对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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