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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村(居)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导意见(试行)

2021-08-17 17:12:50来源:天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阅读量:3516

为进一步提升村(居)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

村(居)民住房建设须在县城、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应当符合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消防安全详细性规划。

二、加强对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建设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国土所、村镇中心负责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图纸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纳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纳入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对村(居)民住房建设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如发现村(居)民住房建设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实,并按照程序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建设建筑施工人员的技能和消防知识培训。

(六)公安、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三、村(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一)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要求

村(居)民建设自建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规定。

(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同处于一栋建筑内的,还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1.自建房内严禁设置以下经营性场所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经营性场所;

(2)厂房和仓库;

(3)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

2.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当住宿部分的楼梯确需与经营场所之内有开口时,应加设防火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设置应通至屋顶平台。

合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宜配备消防软管卷盘、独立式报警器、逃生绳、消防软梯、简易喷淋等消防设施、器材。

(三)房屋装修要求

1.场所内部吊顶、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

料,严禁在墙面和房顶上大量悬挂粘贴可燃易燃装饰物。

2.场所夹层的承重构件、楼板和楼梯必须为不燃材料。

3.在经营楼层搭建夹层时,必须在夹层外墙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应急疏散窗口。

4.外窗上设置防盗窗的,必须在防盗窗上设置可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可开启窗口,其长宽规格不应小于0.5m×0.8m。

(四)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要求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采用铜线与铝线混接线路。

(五)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源插头,关断通电设备。

(六)用气、用油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燃气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四、加强对已建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部门对已建村(居)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安监站、专职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物管企业、微型消防站对辖区内已建村(居)民自建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劝告经营者按照整治标准整改火灾隐患。生产经营者拒不整改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处理。要每年组织至少一次以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业主开展培训和宣传。

各级政府、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已建村(居)民自建房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好村(居)两委开展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两委抄告的火灾隐患,要现场核查并下发法律文书督促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消防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两委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要求,开展对已建村(居)民自建房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以上职责如涉及部门职能调整的,新调整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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