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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6 16:32:11来源:新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47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日

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2017〕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38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49号)要求,有序组织和高效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切实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镇为单位,2021年6月底前,为新安县域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结合前期权籍调查情况,各镇选取村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村落建设规划相对整齐的行政村作为登记发证试点村先期开展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程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下步批量实施、全面铺开奠定工作基础。

(二)承前启后,分批实施。充分承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分批逐步推进的方法,妥善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与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尊重历史,公正公开。在前期权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由村、镇逐宗梳理每宗地的具体情况,对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违法占地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由村、镇及技术协作单位进行核实整改,并再次公告,彻底无异议的,由村、镇填写三级会审表,自然资源局审核公告程序,符合规定程序的在三级会审表加盖意见(见附件1)。

(四)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规范登记发证程序,严格审核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成果合规有效。

四、职责分工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在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村(社区)、技术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完成。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新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1.负责政策法规的解读,督导各镇按时保质完成发证任务。

2.负责指导镇、村(社区)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审核把关;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形成村、镇、县三级审核把关,窗口受理、登簿、缮证发证的工作体系;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

3.督促拆旧复垦工作。协助镇政府筛查农房登记发证清单中,是否存在“拆旧复垦”类农村房屋不动产。若有需督促村、镇及时组织对老旧房屋进行拆除并复垦到位。

(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农村房屋是否符合镇、村规划以及新增宅基地审批、确权等工作;督促各村集体组织村民提交登记申请,对村委提交的审查意见和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填写宗地会审表(见附件2);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村集体开展确权登记相关的公示、公告及宣传工作,负责调处解决辖区内权属争议,负责解决辖区内历史遗留问题。

(三)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查宗地权利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农村房屋不动产是否存在纠纷、是否违法用地等情况,以及权利人在办理变更、继承等申请时的信息确认工作,填写宗地会审表(见附件2);根据工作进度组织本村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利人开展登记申请,负责调处解决本村内权属争议及历史遗留问题。

(四)技术协作单位。对各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完善,导入不动产登记平台权籍库,保障和协助完成各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数据汇交相关工作;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登记档案的组卷、归档等工作,并将各类工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报告等文字成果、图件成果、档案卷宗扫描件、数据库等)向县自然资源局移交。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3月25日前)

各镇要结合本镇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厘清思路、压实责任,合理确定完成时限,高效组织登记发证各阶段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准备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梳理出权籍调查成果入库、登记申请的组织、审核登簿的实施、打证发证、登记档案的归档扫描等各个环节的详细工作流程、责任分工、注意事项等,组织培训镇、村级工作人员,夯实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条件,为先期试点、批量发证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备。

(二)先期试点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

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已经完成的权籍调查情况,每个镇选取1-2个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相对完善的村庄作为登记发证试点村先期开展工作,通过先期试点发证工作,进一步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工作程序,为下一步全面展开并按照各级要求全部完成农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全面展开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

在总结前期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密组织技术协作单位、镇和村集体组织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沿用原使用权审批资料,将已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不动产列为第一批登记发证范畴,将新增的农村房屋不动产列为第二批登记发证范畴,将存在争议或暂时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不动产作为第三批分批组织实施,全面稳步推进,如期完成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攻坚收尾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

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完成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建设。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纳入日常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六、注意事项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大致分为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发布首次登记工作公告、逐村分批集中组织登记申请、完成审核登簿、缮证发证等工作流程进行,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就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一)权籍调查成果入库。技术协作单位将整理完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导入到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对已形成的纸质资料按照统一档案整理标准进行整理、补充完善,并结合后期登记申请与审核登簿日工作完成量合理确定批量导入的数据量大小。

(二)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登记、发证。在登记申请之前,实行村、镇职能部门、镇政府三级会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审查、审批,结果形成后由三方共同盖章确认,形成会审表和发证清单(见附件2)。经过会审签批之后先行发布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逐村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完成审核登簿。结合登记申请情况,集中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登记时限要求完成审核、登簿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登记时限超期的情况。

(四)进行缮证发证。审核登簿之后,及时组织开展缮证发证工作,并完成登记档案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注意在发放证书过程中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档案组卷有关要求整理归档,同步完善补正相关档案资料。

(五)规范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61号)规定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安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时间节点。所有审核(初审、审核、登簿)发证工作力争2021年6月底前结束。

(三)确保成果质量。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最终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各镇登记发证数量和登记发证率进行排名,纳入全年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的,重点加强督促指导,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集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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