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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普安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08-12 17:45:03来源:普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55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简称“两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等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权益”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分别颁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遵循权利人“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包括通告、申请、权属审查、公告、异议处理、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1、通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登记通告。2、申请:土地使用者填写《普安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及《普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和提供有关资料。3、权属审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4、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及权利人所在的村委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5、异议处理: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两权”领导小组申请复查,经复查异议成立,应当重新进行权属调查。6、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程序办理确权登记并打证,乡镇(街道)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条 调查范围。在原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补充开展房屋权籍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补充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用 1:500 比例尺绘制宗地图、界址点坐标及房产分户图,编制不动产单元号。权属调查由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及邻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权利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权利人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委托小组长及其指定人员代为指界确认,保留委托截图,一并装入档案),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主任确认, 指界完成后统一进行审查。

第五条 确权登记依据

(一)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四)复合登记条件,并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五)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分阶段依法处理超面积问题

(一)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确认。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经依法处理确认后,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面积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第七条 “一户多宅”处理问题

(一)宅基地确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另行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合法的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每人30个平方米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依法继承取得的农房,形成的“一户多宅”,可凭相关权属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房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的情形

1、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2、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 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至今权属及面积未发生变化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第九条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干部、职工、军人等安排宅基地的,按宅基地批准文件进行登记。

第十条 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前,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镇、村、组三级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以后,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经有权机关处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村活动室、卫生室、村办企业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公告30天无异议,经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以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村活动室、卫生室、村办企业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有权机关处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按本款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情形的登记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本村集体公房或农民住房的买卖,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或已批准进行翻建或改建的,经公示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在行政村区划调整中多村整合的,涉及农民住房买卖的,可以按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认定,原有农房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房的,已依法办理土地或房产过户手续的,可办理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对拆旧异地建新的农村房地登记的

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建农房登记手续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原房地已经登记的,应当同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若已办理新建住房登记手续,但旧房尚未注销的,应限期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二、原旧房及宅基地未登记的,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旧房,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未拆除的,不予批准新的房地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登记中涉及需要办理继承、分家析产、委托等手续的问题

对于登记中涉及需要办理继承、分家析产、委托等手续的,可由宅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签证意见(具体由各乡镇驻村帮扶干部、村干部等组成的签证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申请人凭签证意见和其他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一)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房屋的;

(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四)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暂缓确权登记

(一)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因依法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限制权利的。

(三)暂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和权属来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确认程序

对于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村民小组、村(社区)、乡镇三级在《普安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及《普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但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流程为:村民申请填写《普安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自然资源所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否复合规划,占的地类等,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宅基地权属性质、面积登),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登记。集体申请填写《普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经村、镇审核,公告15天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材料,但无规划手续的房地一体登记。2017年1月1日以前,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017年1月1日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规划条件的相关手续后,村委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庄规划批准的部分, 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 根据2017年11月实施的《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该意见实施前有批准文件超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件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办理登记的范围

(一)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自然层高≥2.2米的永久性建筑(农村木架结构房原则上按一层计算,一层板面以上距屋檐高度达1米(含一米)以上的,算二层)。

(二)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三)权属界线的认定。农村建房有批准文件的,权属界线以批准文件为准;无批准文件有房屋滴水界线的以滴水线为界,无房屋滴水的以墙(柱)外边界线为界。

(四)以农户实际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施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调查确权,但只对正房和其他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附属设施进行发证;其它的简易圈舍、厕所、农具房和院坝等临时建筑(构筑)物,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1987年1月1日后,农村“两权”用地超占面积及无审批手续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机关: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查处,农村宅基地由县农业农村局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若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初始登记颁证工本费每宗10元,集体建设用地每宗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正书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两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县“两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我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安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

附件2:普安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确认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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