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2021-08-12 17:41:42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760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州农领〔20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按照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规范宅基地使用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农村面貌,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因地制宜,守正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合理合规,节约利用。坚持规划先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管理,提升成效。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农村规划工作,科学编制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每个自然村庄的建设规划,为村民建房提供依据,在规划设计时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今后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民,要使用预留宅基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
(二)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以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利用需求。
(三)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开发宅基地管理软件,整合前期宅基地排查成果和国土资源“三调”、自然保护地调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农村不动产登记等成果,搭建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并建立信息定期更新机制,保证宅基地管理信息真实性和实效性。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建房居住分户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号)中的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明确申请审查程序。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所在村村民小组进行讨论。
2.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
3.村(居)委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利益人的意见等,对村(居)民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农户,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报送乡镇(街道)审核。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可以统一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办理,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后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审批。各涉及乡镇(街道)应建立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建办等站所联合审批窗口,对农户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批,并在接到建房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勘察,指导农民选址。对已审批同意的农户,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要负责做好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台账,并将相关材料编号归档留存。
(六)严控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3.山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
(七)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各涉及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其他涉及部门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所(分局)、村建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八)做好建房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街道)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建办等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市级相关部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验。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并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制度。
(九)探索择位竞价机制。由村民委员会主导,在群众基本同意的前提下,对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合理储备。在村民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可组织进行竞价择位,择位竞价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十)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采取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相结合的办法,对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无偿退出;对“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可实行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而又无法拆除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流转采取转让、抵押、赠予、置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村庄规划用地统一由村集体进行收储。
(十一)全面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要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引导和落实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划、整治、使用、管理“四统一”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集中整治,加大对违法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拆除力度。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各乡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比照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
(二)做好培训宣传。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建办等负责人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深入学习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好审批管理的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手机、网络、标语、公开栏等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让村民明确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义、目的,并深入了解相关政策。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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